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物权公示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
时间:2010-05-18 14:35 来源: 点击: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目前各国的立法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公示到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正因为法律对物权公示有着严格要求,所以很多不动产物权变动往往需要等待登记公示之后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民购买预售的住房时,由于预售当时并无条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所以订立预售合同之后,购房的公民仍然无法防止开发商将同一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他人。因为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之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而不是房屋的产权,一旦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先购房人可能最后只能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这对先购房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