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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与“定分止争”
时间:2010-05-18 14:35 来源: 点击:

  物权法草案目前正在集思广益之中,新华社也于日前发表文章《解读物权法草案:预防一房二卖陷阱购房当登记》,从而将物权法与广大居民所关注的购房问题相联系,分析了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原则对于解决购房纠纷的意义,指出了“物权公示”不仅能解决房屋产权问题,而且对于保护合法私有财物也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购房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是一件“天字号“的大事,动辄价值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的房子岂可当作儿戏?但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房屋产权模糊的空子,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几个消费者,而且,这种坑害消费者血汗钱的欺诈行为不在少数。新华社在《解读物权法草案》一文中就举了一个例子:广东珠海的杨女士所入住多年的商品房被开发商再次出售给其他人,原因就是开发商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为杨女士办理过户手续。这种“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几卖”的行径实在令人不齿。

  老百姓购买商品房时,往往认为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就没有问题了。可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即使拿到了房屋钥匙,只要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房子还不算是你的。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的行为只是“你知我知”,但是“法律不知”。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实际上正是“物权公示”的过程,表明房屋产权正式归消费者所有,并且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

  对于“物权公示”的意义,战国时期的法家慎到曾作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人人皆可捕捉山野间的野兔,这是因为这些兔子不属于任何人。而市场上待售的兔子却无人会去随便捕捉,这是因为这些兔子的所有权已有明确归属且受法律保护,倘若随意捕捉,那就要触犯法律。慎到的寥寥数语实际上就是物权法的雏形。古人尚且明白“物权公示”的重要性,今人又怎可在“物权”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表现得“浑浑噩噩”呢?

  小到一只兔子,大到一套房子。所有私有财物都存在着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只有首先做到明确私有财物的所有权,才能避免发生争夺瓜分私有财物的不法情况。物权法草案中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而“物权公示”正是明确私有财物所有权的正式过程,惟有如此,对私有财物的所有权方能获得法律承认。这就凸显了物权法所起到的“定分止争”这一重要作用,也就是合法的私有财物不必畏惧被瓜分和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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