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的功能
不动产登记,就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换言之,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理解登记的含义,要把握这几点:第一,“登记”这两个字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登录、记载”的意思,也就是说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记载在登记簿上。所以如果当事人提出了申请,还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把它登记记载在登记簿上,还不能叫完成了登记。比如说有一家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机关的领导已经批准要马上登记,但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清偿还债的问题,抵押权人能不能优先受偿呢?显然是不行的,因为登记还没有完成,抵押权还没有有效的设立。第二,登记的事务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物权法使用的是不动产登记的概念,这就是说它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这是不是说动产都不需要登记呢?也不是这样。比如船舶、机动车还有动产抵押等,也可以登记,但是对于动产的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登记是任意性的规范,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但是对于不动产必须要办理登记,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都要办理登记,比如物权法就规定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就不可以不登记。第三,仅仅把登记理解成“登录、记载”是不够的,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法,要将登记记载的事实对外公开,并且可以由不特定人来查询,假如仅仅只是登录记载的话,谁也查不到,那么就根本没有起到公示的作用,所以公示是登记的一个重要内容。
登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界定和保护产权(物权)的功能。登记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一旦记载在登记簿之后,即向社会公布了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人或者某项权利是否已经移转给了新的权利人。一旦完成了,就界定了产权,进而就充当了定分止争、明晰产权,防止发生纠纷的功能和作用。在登记制度没有发明之前,如何进行产权的界定和公示,主要是通过占有,英文中占有(possession),来源于sedere和 por(或者pod、apud)两个词的组合,意思是“坐在土地上”或者密切接近于土地的意思。古代的法国和英国法律中的占有saisine 和seisin最初也是指坐在土地上,这就是说在古代社会,对于土地的公示是通过某人坐在土地上显示该土地是他的,那时以占有为公示的方法,所以登记制度的发明确实是一个非常伟大的发明。登记制度产生后,取代占有成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发挥了非常好的公示权利的作用,其对于界定产权、防止纠纷非常重要。
- 上一篇:物权登记应采对抗效力的几点理由
- 下一篇: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