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的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对于物权保护究竟应遵循那些原则,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仅指“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率原则;还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与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等。物权保护的原则应当包括一体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益原则三项。
一、一体保护原则
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对所有的物权,不论其性质和内容如何,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即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在所有权中,不管是公有性质的所有权还是私有性质的所有权;在他物权中,不管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只要其是合法的物权,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一体保护是针对不保护而言的,其重点是所有权。强调一体保护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对私人所有权,特别是对私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几乎不予承认,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保护。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对任何一种合法取得的物权都应该给予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针对物权保护的不平等而言的。在平等保护原则中,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他物权保护与所有权保护的平等;二是,私有物权保护与公有物权保护的平等。前者主要是针对传统物权法理论和立法上对他物权保护与所有权保护的不平等状况而言的,后者主要是针对我国立法和现实中对私有物权保护与公有物权保护的不平等状况而言的。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依据主要在于:第一,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是每一个交换者都必须承认对方和自己一样,是自己商品的平等的、独立的监护人即所有者,否则,商品交换将无从谈起。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坚持对不同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的所有权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市场经济也是以竞争为动力的经济。竞争的动力就在于市场主体的财富进取心。如果不对市场主体的财富进取心予以保护,市场经济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要保护市场主体的财富进取心,就要保护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权利,这其中自然包括物权。只有对市场主体的物权予以平等的保护,其才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有有效的市场竞争。没有平等的保护,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竞争;第二,平等保护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每一种经济成分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种分配方式都是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认可的公民合法取得收入的方式。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现实,必然要求法律作出相应的反映。同时,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财富迅速增加。虽然财富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大多数公民的个人财产都来源于劳动所得。亚当??斯密曾经指出:“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也就是保护其劳动;第三,平等保护是法律上权利平等的要求。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权利,并无高低贵贱之分。物权也是这样,并不存在一种物权比另一种物权优越的问题,因此,也不应当对一种物权给予比另一种物权更优越的保护;第四,平等保护原则也是对我国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物权保护不平等现象的纠正。在我国的物权保护实践中,存在着重视所有权保护、轻视他物权保护,重视公有物权保护、轻视私有物权保护的不良倾向。这种倾向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