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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权能设定
时间:2010-05-18 15:05 来源: 点击: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一制度解决了目前不动产登记存在的种种问题。
  第一,统一登记提高了登记部门的工作效率,方便了老百姓。不动产主要是房产和土地,目前我国的房产和土地是分别登记的,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后,老百姓买房子只要到统一登记部门去办理登记就行了。
  第二,统一登记使得产权登记更加清楚。由于有房就有地,而原来的房产和土地登记是分离的,这给房地产登记,尤其是房地产的抵押、转让带来了诸多不便。譬如说,甲债权人是债务人的房产抵押权人,而乙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的房产已经抵押,于是办理了债务人的土地抵押登记,这样甲乙债权人就分别成了债务人房产和土地的抵押权人,债务人的这处房产就很难被处置。统一登记后,就不会再有分别登记、权属分立、处置困难的问题了。

  不动产登记查询将在阳光下公开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这一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一大进步。
  物权法之前,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有诸多限制的。譬如,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三条,就将有权查询土地登记原始资料的范围限制为: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这样,利害关系人根本没办法查询原始土地登记资料。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同样也限制了查询范围。在这部规范性文件没有出台前,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可以查询利害关系人在某个城市是否有房产,从而为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但是这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却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这样就限制了通过检索权利人的方式查询权利人的房产。现在,物权法贯彻了物权公开公示的原则,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打开了方便之门。不动产物权查询终于彻底地在阳光下进行了。

  不动产登记的收费被严格限制
  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目前,二手房的交易是要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各地政府对不动产评估还有其他各种规定,包括不动产抵押登记也有规定要评估。正因为不动产登记往往被捆绑了不动产评估,立法者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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