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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无违宪审查即无物权保护
时间:2010-05-18 15:05 来源: 点击:

  作者:杨涛

  5月11日上午,一封特快专递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街宝庆新南约10号、12号楼80多户居民,紧急上书全国人大,指荔湾区“恩宁路连片危 破房改造拆迁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新南约10号和12号楼的拆迁有悖《物权法》原则。该上书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超越立法权限,与《物权法》相抵触,应予撤销或者改变。”(《新快报》5月12日)

  我并不想打击这些上书居民的热情,但不得不指出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这种公民上书极有可能的结果就是石沉大海。从2003年“三博士”向全国人大上书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以来,到笔者与同事一起向全国人大上书要求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公民上书可谓风起云涌,但无一例外是石沉大海,没有任何一起上书启动了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

  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无非在于,我们根本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普通的行政诉讼中,对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被视为抽象性的行政行为而不能提起诉讼;我们国家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利用诉讼的形式专门从事违宪审查;而对于“公民上书”,完全适用的是行政程序而非诉讼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必须启动审查程序,甚至没有规定是否需要答复上书的公民和多长时间进行答复。所以,公民上书要启动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何其艰难?

  没有违宪审查,公民的物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以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为己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物权法》的出台,曾经承载了多少民众的梦想,但是,西方法谚说得好:“无救济,即无权利”,无论立法者在《物权法》上信誓旦旦地宣示了多少条民众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没有救济渠道,都会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公民当然可以就侵犯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地方人大或者政府机关利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物权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架空,法院能否再依据《物权法》来为公民提供司法保障就得打上个问号?一个事实是,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不能宣告与上位法冲突的法律、法规、文件无效,并且法院的人财物通常受到地方行政控制。因此,如果公民不能通过有效渠道来挑战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法规,宣告其无效,则《物权法》上的权利无法指望得到司法保障,也就无法成为真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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