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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期收益部分归被拆户
时间:2010-05-18 15:18 来源: 点击:

  台湾相关立法

  ●土地法、土地征收条例、土地法施行法:规范土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产权流动的规范性立法。

  ●都市计划法、都市更新条例、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实施办法:目的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规范而定,主要内容包括都市更新处理方法、城市用地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拆迁安置和都市更新计划等。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土地征收未受领补偿费保管办法:地价评估与补偿性立法,包括地价评估程序、地价计算办法、地价补偿标准等等。

  ●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办法: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使用。

  刘文忠

  拆迁抗争也曾困扰着台湾社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冲突也偶有发生。台湾虽没有专门性的城市拆迁“法律”,但已形成了较有效的解决房屋拆迁的“立法”机制与纠纷处理机制。

  “立法”完善:从制度上杜绝争议

  台湾虽没有专门性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但相关性的规范散布于相关“立法”中,其“立法”层次清楚,位阶合理,从而形成了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征收的系统“立法”体系。这些“法规”明确了征收对象、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以及专业性地价评估与计算办法,解决了房屋拆迁中所涉及利益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立法,使得房屋拆迁争议得以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核心利益:地价预期商业利益最重

  台湾房屋拆迁法制立足于解决两个根本性问题,即补偿费的多寡和未来商业利益的分配。

  房屋拆迁地价补偿是根本。台湾的土地所有权类型包括公有与私有,没有无主地。地上建筑物房屋的拆迁,主要涉及的权益是地价和地上建筑物的财产权。

  对拆迁户多采取“先建后拆”,并将土地收益的一小部分,作为安置拆迁户的经费。预期商业收益也被列入拆迁补偿考虑范围。台湾有所谓的买回权制度,土地被征收后,如征地机关没有依计划用地,原所有权人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以原价买回土地,保护预期的商业利益不受损失。保护基于土地发展权基础上的土地容积权。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在调整变更现有城市规划时,势必要再许可一些建筑基地增加建筑容积,加高或重建更高楼层。被规划为可实行高容积发展者,其房地产价格自然大幅度攀升,依“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办法”,允许受到限制发展的建筑物容积转移到许可发展的基地上,由许可发展的基地所有权人给予受限制基地所有权人相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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