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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业主依物权法讨要车库收益案一审判驳
时间:2010-05-18 15:18 来源: 点击:

  小区车库到底是不是业主的公摊面积,对此存有疑问的业主陈女士因认为物业出租地下车库受益应归业主所有,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9月25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女士的疑问作出了回答,小区地下车库并未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依法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1年12月3日,陈女士和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致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嘉润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屋。根据合同约定,陈女士所购房屋的C座楼下一层的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2003年1月,陈女士入住新房,发现金致达公司已将地下一层和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400元。2007年11月,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物业公司”)成为嘉润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始与金致达公司一起收取租金。

  对于车库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陈女士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开发商作为车库的地下室应该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进行出租并收取受益。为此,陈女士曾经与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金致达公司和鑫鼎物业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占用其房屋公摊面积从事车位出租所产生的收益24000元,并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30日间一个车位的出租收益。

  对此,开发商解释说,陈女士起诉中所说的C座地下室的地下车库并未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是地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并不是指地下一层均为公摊面积。而且经有关机构审核,金致达公司已取得车库的所有权,有权进行处分。同时,物业公司也提出,其只是接受金致达公司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约》中也明确了公摊面积不含车位。

  据了解,2002年8月7日,金致达公司就取得了嘉润花园小区车库的所有权证,并从2003年开始将车位出租。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判定,金致达公司是小区车库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车位进行出租、收益的权利。陈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库占用了其公摊面积。法官分析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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