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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骗取土地使用证 复议机构建议司法机
时间:2010-05-18 15:16 来源: 点击:

  甲公司不服某市政府作出的发给第三人乙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给乙公司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构受理这起行政复议案件后,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2001年初,由某区政府和乙公司两个股东设立了一个公司,为A公司,后因其他原因该公司在2001年11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解体。2002年8月作为股东之一的某区政府把属于自己的5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作为股东之一与乙公司清算原A公司的全部资产。但在清算时,对其中的83亩土地使用权发生了争议,于是在2002年12月诉致法院,法院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所争议的83亩土地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为了达到取得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的目的,伪造了已不存在的A公司的印章及董事会决议,还伪造了土地出让协议等申请土地使用证的材料报到某市政府,并隐瞒了在法院诉讼的事实。某市政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根据这些伪造的虚假材料,将已经法院一审判决共同使用的83亩土地(二审尚未宣判)中的绝大部分确权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伪造的申请材料后,提请公安机关对该伪造材料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出具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伪造属实。

  复议机构认为,某市政府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发给乙公司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03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了“撤销市政府发给乙公司土地使用证这一行为”的复议决定。鉴于乙公司伪造印章等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条款,复议机构又提出了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建议。

  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乙公司采取伪造申请材料的非法手段,骗取了较大数量的土地使用权。据了解,这些土地处于某市的较好地段,地价较高,乙公司拟在骗取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取得高额利润,这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复议机构依法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十分正确的。本案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乙公司伪造印章等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条款,复议机构有责任建议有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也正是体现了法制工作机构维护法律尊严应具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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