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限视为绝卖 房屋不能再回赎
时间:2010-05-18 16:26 来源: 点击:次
上世纪50年代,陈女士将自己的8间房屋典当给了于家。如今,于家人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确认8间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产权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的8间房屋归于氏家族共有。
1955年9月,陈女士将房产出典,约定典期自1955年9月1日至1966年9月1日。
然而,在11年典期届满后,陈女士及其家人早已搬离原住处,至今音讯全无。由于陈女士到期未主动要求回赎,目前的房屋使用者于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直接确认该处房屋的产权归自家所有。
经法院向陈女士及其继承人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陈家人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不得再行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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