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范围
时间:2010-05-18 16:32 来源: 点击:次
可以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范围和要求有:
(一)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二)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三)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七)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十)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十一)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二)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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