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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
时间:2010-05-18 16:32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萧山区人民政府萧政发[2008]88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萧山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关于“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的相关精神,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房产项目中未销售商品房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事项的作如下调整:

  一、未竣工商品房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申请未竣工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首先需满足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分实行网上销售与未实行网上销售二种:

  1、实行网上销售房产操作方法

  ⑴、由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企业出具报告,述清原由,并承诺在抵押期间不对外销售抵押房产;

  ⑵、经区房管处核准,报区建设局相关科室备案;

  ⑶、由区房管处权属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抵押房产在透明售房网上设限;

  ⑷、开发企业按一般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

  2、未实行网上销售房产操作方法

  ⑴、由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企业出具报告,述清原由,并承诺在抵押期间不对外销售抵押房产;

  ⑵、经区房管处核准,由区房管处权属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核查申请抵押房产有否商品房备案记录,并签署相应意见;

  ⑶、查实无备案记录的,报区建设局审批;

  ⑷、批准同意后,公告征询异议(公告期一般不少于十天);

  ⑸、公告无异议的,开发企业按一般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

  二、已竣工商品房申请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1、对已办理开发商品房初始登记、领取开发商品房分证的房产申请抵押权登记的,须由开发企业出具报告,经区房管处核准,并由区房管处权属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核查抵押房产的销售备案情况(网上销售的在透明售房网上设限),并按一般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方式受理。

  2、对已竣工交付但未申请办理开发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房产,需由开发企业先申请办理开发商品房初始登记(2007年5月1日前已竣工交付的房产补办开发商品房分证),在完成初始登记后按前款要求办理。

  三、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必须在注销抵押权并经区房地产管理处核准后方可对外销售。

  四、本实施细则执行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五、本实施细则由区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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