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办事须知
抵押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权利范围(限同坐落内)、权利价值、约定期限等变更的,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是原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
因抵押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权利范围(限同坐落内)、权利价值、约定期限等变更,申请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5、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抵押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文件;权利范围变更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在建工程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登记的第③、④、⑤项文件;抵押价值、约定期限等变更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变更协议。
因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因权利价值增加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2、如有需要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询问;
3、受理、核收税费;
4、复核;
5、审定、记载、公示;
6、制证、发证;
7、立卷归档。
(五)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地名变更的,登记费减半。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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