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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
时间:2010-05-18 16:32 来源: 点击:

  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说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许多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作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重要方式—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并没明文规定,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简单论述,希望能为今后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起到一点点的借鉴作用。

  一、《物权法》的颁布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确立了法律依据

  1、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含义。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设立抵押,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从而取得抵押权,在真正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善意第三人可以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而优先行使受偿权。

  2、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

  让我们先看几个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从以上三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故《物权法》的颁布就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

  3、《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包括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

  (1)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

  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起着积极的作用。其含义是,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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