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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的典权制度———民法草案解读之十三
时间:2010-05-18 16:24 来源: 点击: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推行,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私有房产,典权制度重新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未对典权制度加以规定,反映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不足。正是有鉴于此。我国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在用益物权部分首次对典权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典权性质的规定。民法草案规定: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典权所具有的用益物权性质,而且明确将典权制度的适用对象限定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

  其二,关于典权设立方式的规定。民法草案规定:设立典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1)出典人、典权人;(2)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的位置、面积等;(3)典价以及支付方式;(4)典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办法。典权合同订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登记机构申请典权登记。典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时起设立。

  其三,关于典权期限的规定。民法草案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约定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其四,关于典物回赎的规定。民法草案规定: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可以返还典价回赎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典权期限届满后2年内出典人未返还典价回赎的,典权人取得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典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典人可以随时返还典价回赎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自典权设立20年内出典人未返还典价回赎的,典权人取得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出典人将回赎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时,应当在6个月前通知典权人。

  其五,关于典物的转典或出租的规定。民法草案规定:典权人可以将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转典于他人,但典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典权,出租或者转典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典权合同的期限。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因出租或者转典受到损害的,典权人应当向出典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典人回赎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的,转典权人应当返还。转典价超过典价的,转典权人有权请求典权人返还,不得对抗出典人。

  其六,关于典物转让的规定。民法草案规定:出典人将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典权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出典人将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转给他人的,不影响典权,受让人处于出典人的地位。典权人将出典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转典或者将典权转让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典权转让的,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时起,受让人处于典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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