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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时间:2010-05-18 16:24 来源: 点击:

  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首先在于:第一,典权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典权人可以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而抵押权人无此权利,第二,出典人以典物的使用、收益充抵利息,不必另付利息,而抵押人则须付利息;第三,出典人对典物有回赎的权利,抵押人应履行债务,否则抵押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优先受偿。

  详细些说,典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上设定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属于担保物权。而且抵押权为从权利,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典物附有期限的,出典人在期限届满后十年内,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在出典后三十年内,出典人可以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典权人无权选择。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人有权就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典权设立以后,典物的价值减少,甚至低于典价,典权人既无权要求出典人补足差额,也无权要求出典人回赎。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讨。出典人放弃回赎,典权人即取得典物的所有权。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人只能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典权设立以后,典权人取得典物的占有权,因此同一个典物,只能设定一个典权。而对于抵押权,由于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同一个抵押物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但是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那么,就房屋典当与房屋抵押来说,房地产典当和房地产抵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债权担保。然而房地产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房屋占有权的转移,而抵押不转移房屋的占有权,即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继承等财产权利。区别有以下几种:

  1主体不同。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房屋典当中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目的不同。设立房屋典当,对出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对承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

  3性质不同。典权是独立权利,是用益物权。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转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当时,要将出典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4风险承担不同。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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