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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典权与韩国传贳权之比较
时间:2010-05-18 16:24 来源: 点击:

  典权纠纷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多见,但是,在80年代以前,尤其是50、60年代,典权是大量存在的。这是由于建国初期私有制度的存在,为典权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前提,后来的发展中,随着公有制度的推行,私有制度逐渐地减少,典权纠纷至80年代就基本消灭了。我国目前的民法中没有对典权的明确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中有关于典权的一些规定。但是,现今,随着财产私有制度的增加,典权又再次被提上日程。在我国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法学家们都一致主张增加典权的规定,王利明教授和梁彗星教授的物权法建议稿中也都对典权做了专门规定,足见,典权制度的存废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世界上只有韩国和中国台湾对于典权明文规定加以保护,台湾典权的发展近年来明显趋于式微,而韩国的典权则称为“传贳权”,“贳”在汉语里意为“出租、出借”,而在韩国语里,“传贳”是经济学名词,是指“ 在一定的期间内向不动产的所有者支付一定的金额,借来使用不动产的关系,在返还不动产的时候返还相同的金额”。本文将就中国典权和韩国的传贳权做比较和研究。

  一、中国典权和韩国传贳权的生成背景及沿革。

  1、中国典权的起源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它的产生与田宅买卖制度密不可分。中国从周朝开始开始了大土地私有制度,为促进古代商业,有积蓄的富人开始利用高利贷压迫小农,以后这种状况一直没有停止。困难的农民从高利贷商人处借用,而债权者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就需要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在担保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就产生了典权制度。王泽鉴教授认为,“典权制度的创设,乃因中国人重孝而好名,出卖祖产虽非不孝之尤,但亦败家之兆,加以物之于人,原亦可发生感情关系,因而永远舍弃,情所不甘,此二种为创设典权的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目前台湾民法仍沿用民国民法典中的典权制度,1949年以后,由于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使中国大陆的典权制度又归于民间习惯。

  2、1876年2月韩日间缔结了丙子修好条约,随后开巷场和居留地制度开始实施。这时村落人口开始向都市集中,旧的封建政治、社会制度开始崩溃。随着这些,汉城的人口开始增加,房屋的需求开始增大,房屋租赁制度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由于当时的韩国长期处于日本的占领之下且境内战争连绵,人口的不断迁徙使得这种房屋租赁的习惯扩展到全国,逐步与韩国的社会生活相融合。随着20世纪的立法趋势,根据住宅利用者保护、强化弱者地位的请求,韩国将这种不动产利用关系物权化,成为韩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并在1958年制定的《韩国民法典》特设第303条至第319条典权的相关规定,并于1984年修订民法典时,增修第303条、第312条、第312之2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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