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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典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时间:2010-05-18 16:24 来源: 点击:

  【内容提要】文章在充分认识典权的制度价值的基础上,基于典权的独特作用,对我国民事立法中如何确立典权制度提出了立法设想。文章认为典权是一种特殊的他物权,应当在立法中独立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规定;文章还针对我国现实情况从典权标的物的范围、典权人及出典人的权利义务、典权的取得与消灭、典权的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典权 出典人 典权人 立法

  [Abstract]In order to expound the importance and distinctive function of pawning right, the authors raise their own opinion about legislation of pawning right in China. The authors think pawning right is a special system of Ius in re Alien out of usufruct of immovable property. Besides, the authors design some specific system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person concerned, coming into being and perishing of rights concerned and the time limit.

  [Key words]pawning right; person who have the right to redemption; person who have the pawning right; legislation

  典权是指出典人为融通资金而将其不动产作为借贷担保,交给典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为占有、使用、收益,期限届满后再以原价回赎及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或由典权人将典物别卖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典权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两汉时期,已有典权的存在。《旧唐书》中有“节度使姚南仲先寓居郑州,典质良田数顷”[]的记载。该制度的产生与中国传统文化密切相关,为中国所特有(仅1958年的韩国民法典有关于典权的规定)。然长期以来均为习惯法制度,直至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才对其做了成文规定。新中国成立后,该法典在大陆被废除,使得典权制度仅存在于台湾地区立法中。但在大陆该制度仍在民间流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关于典权的批复、解释等。可见,典权制度仍然存在,并受法律保护。典权制度作为中国传统习惯保存下来,并经历代而不衰,[]这本就说明该制度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今天,在我国重建典权制度亦有其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整体上描述重建我国典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一、我国典权制度立法体系之设想

  确立典权制度首先应确立其法律地位,也即明晰典权的性质。典权应当置于他物权框架之内不存异议,但究竟是属于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的范畴,抑或自成一家,尚有争议。关于典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特种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的理由是:一、典权人取得典权的目的就在于对典物进行使用收益,且典权的使用、收益功能强大,包括使用、收益、出租、转典等。二、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的典价为典权的对价,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借款显然不同,出典人返还典价收回典物,属回赎权的行使,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之清偿不同。三、典权是主权利,而非为担保物权那样的从权利。所以典权“与地上权永佃权同为用益物权。”[]四、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如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消灭。而在担保物权中担保物权消灭,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并不当然消灭。担保物权说的理由则是:一、民法将典权列于质权与抵押权之间,法律视其为担保物权。二、典权的发生多由于出典人为融通资金,而以典物为借款之担保。三、在法制沿革上典质并无严格区别。四,如果认为典权是用益物权,典权人以支付典价作为设定典权的对价,那么,典权消灭时应没有返还对价的义务。因此,出典人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实际上具有清偿债务的性质。[]特种物权说认为典权兼具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理由在于:一、典权虽然具有用益物权的效能,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典权人往往以取得典物所有权为其主要目的;二、典权虽具有担保的作用,但也不是纯粹的担保物权,因为担保物权是从权利,须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而典权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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