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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制试行办法
时间:2010-05-21 17:38 来源: 点击:

  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转让暂行条例》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制实质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将由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政府交纳租金的行为。
  三、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未足额缴纳出让金的,均实行土地使用权年租制度。
  四、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制度的范围: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商业、金融、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用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或出租地上的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
  (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以出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合同用途,需追加有偿使用费的;
  (五)除出让土地外,其它可以实行年租制的(含以签订出让合同,但未足额交纳出让金的得地);
  (六)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的土地,必须经依法处理并办理用地手续后,按本规定交纳年租金;
  (七)其它按规定应交纳的用地。
  五、下列用地不实行年租制:
  (一) 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 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缴纳的其它用地。
  六、土地年租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的位置、类别、用途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公布。
土地年租金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八、市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征收管理工作。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管理办法:
  (一)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应按豫财综字[2001]27号文件执行由财政部门委托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处代开缴款登记单,按照"票款分离"的办法办理。"现场代收"的资金应当直接上缴财政土地收入专户,代征单位不得设立收入过渡帐户。
  (二)国有土地使用者持合法的用地手续到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并填写《土地使用年租登记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三)国有土地使用者依照租赁合同按年度一次性向政府交纳租金后,持财政部门开据的土地收入专用票据,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年租登记手续。
  (四)土地租金全额上交市财政,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土租金征收部门核拨必要的经费和管理费用。
  十、通过年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年限内,可以依法经营、出租、抵押。   

  十一、土地使用者在合同期满后,如继续租用,应在六十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续期申请,从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办理土地租赁登记手续。。
  十二、土地年租金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减免。
  十三、逾期不缴纳土地租金的,限期追缴,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三的滞钠金,否则按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四、阻碍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五、当事人对刑事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本通知下发之前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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