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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和条件
时间:2010-05-21 17:49 来源: 点击: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内,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因素的出现,致使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对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和布局进行适当的调整,即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必须十分慎重,否则会影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需修改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修改程序、修改审批权限办理,即按原报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规划。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规划;需要改变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后修改规划。

  (3)由于上级规划的修改,需要逐级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修改意见修改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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