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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江苏关于当前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
时间:2010-05-21 17:49 来源: 点击: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当前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切实坚持以下原则:

  1、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2、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不得跨县(市)调整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

  3、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确定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增加;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5、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确需修改规划;

  6、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次数,不得频繁进行规划修改。一个县(市、区)因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变化修改规划一年只能进行一次,原则上规划修改涉及的乡镇数量不得超过县(市、区)乡镇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

  因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变化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为规划的原则性修改,应体现促进集中布局、集聚建设的基本原则,并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为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因实施经批准的镇村布局规划以及经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产生较大影响,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4、因国家、省级大型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引起城镇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因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为规划的一般性修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由于项目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图上但实际用地规模、位置需作调整的;

  2、符合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交通、水利、能源等相关行业规划,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信基站、供(变)电所、塔基,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增压站、检查站、水利泵站以及导航站、台,拟选址用地确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4、因矿山、军事设施建设以及安全生产、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拟选址确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不符合上述规划修改条件的,一律不得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一般性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严禁随意修改规划。

  三、依法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

  因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变化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和备案:

  1、有关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应具文逐级向有权批准机关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申请,详细阐述规划修改原因、说明规划修改内容和规划修改的必要性,附具能说明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相关材料,并完整提交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规划修改申报表、涉及规划修改区域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修改后的规划图件及光盘,涉及对规划文本、附表进行修改的,还需提供修改后的规划文本、附表和说明。

  因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变化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价,规划修改涉及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应控制在规划期内可使用的剩余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总量内,并做到图数一致。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情况,统筹提出行政区划调整后本地区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调整的总体方案,对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一次性修改。

  2、有权批准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上报的规划修改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规划修改的决定,并行文批复。

  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重点中心镇名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9号),省政府对省重点中心镇进行了调整,将98个镇确定为省重点中心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6号)中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重点中心镇按照省政府调整后的98个省重点中心镇名单执行。

  4、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的有关规定,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6号)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省重点中心镇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规划修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其规划修改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论证。符合有关修改规定的,经审查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予以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6、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6号)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且规划修改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参照以上程序审批,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上报备案材料除上述申请修改规划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外,还应包括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批准修改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文件及其上报备案文件。经备案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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