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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建设工
时间:2010-05-21 18:04 来源: 点击:

  (定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定西市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政府集中采购报备督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おお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定西市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政府 集中采购报备督查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工程建设市场、国有土地及矿产使用权出让和政府集中采购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特制定项目活动向监察机关报备督查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

  (一)报备范围。

  凡使用国债或者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技术改造、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公路交通、水利、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向本级监察机关报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向市监察机关报备,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向县区监察机关报备。

  (二)报备材料。   

  1、开标前10日内,由建设单位向监察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

  (1)标的拟确定办法;

  (2)招标公告的发布形式,包括媒体性质和发布时间;

  (3)招标文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报送招投标方案);

  (4)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招投标工作结束后5日之内,建设单位向监察机关报送报备的材料:

  (1)评标委员会专家组人员名单及其产生过程;

  (2)评标报告。

  3、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建设单位应向监察机关报送报备的材料:

  (1)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2)开工许可证。

  4、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建设单位应向监察机关报送报备的材料:

  (1)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审计报告;

  (3)质量检验报告。

  (三)督查方式及处理办法。

  1、市监察局每年将从各县区、市直部门抽查至少2-5个重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其他建设项目实行不定期抽查。

  2、监察机关就报备内容提出质疑的,不得开展后续的相关活动。

  3、对不报备或报备情况不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强行开工建设的,追究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报备范围。

  凡商业、旅游业,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性用地、矿产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都必须向本级监察机关报送。

  (二)报备材料。

  1、政府用地批文; 

  2、出让方案及相关文件。

  (三)督查内容及处理办法。

  1、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报刊媒体和土地所在地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其内容是否准确、全面。

  2、公告是否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挂牌时间是否达到10个工作日。

  3、以拍卖形式出让的,竞买人是否有三人以上,竞价是否低于底价。

  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是否经过资格审查,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5、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6、投标竞买人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压低报价、排挤其他申请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是否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是否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8、土地使用证或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是否符合规定,受让人是否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或者矿产资源开发补偿费。

  9、是否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经营性土地和矿产使用权出让等问题。  

  10、监察机关就报备内容提出质疑的,不得开展后续的相关活动。

  11、对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2、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报备制度,对不报备的要暂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下发用地批复和办理供地手续。

  三、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一)报备范围。

  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用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向本级监察机关报备。

  (二)报备材料。

  1、开标前5日应由采购人提供报备的材料:

  具有财政部门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单位自筹的应出具付款承诺证明),政府采购办的批准意见的采购申报表。

  2、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前5日应由采购中心提供的报备材料:

  (1)招标公告及其发布情况;

  (2)招标文件;

  3、开标前应由采购办提供的报备材料:

  评标委员会专家组人员的确定原则(从专家库抽取还是专门邀请)、人员结构组成。

  4、招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需要报送的报备材料:

  (1)评标报告复印件;

  (2)投标单位名单及资格审查情况、报价;

  (3)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4)中标单位名称、中标价,与预算价格的增减幅度及资金节约率。如果是第二中标推荐人中标,要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5、招标结束后30日内采购人需要报送的报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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