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土房地市[2007]59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津国土房办[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凡下列已取得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的出让项目,房屋初始登记前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签订三方土地转让合同。由转让双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
(一)首次进行转让的项目;
(二)原受让人签定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后,首次转让的项目;
(三)房产前置测量前,部分土地分割转让的。
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决或决定进行土地转让的;或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再转让,且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工,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或由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再到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审核或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二、业务分工
中心城区范围(规划环外环以内)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让的项目,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市外环线以外,按职责分工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让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转让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办事要件
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共同向土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其中,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法定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包括企业兼并、开发合作等合同);
(五)原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土地出让金交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建设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审计报告一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已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一份;
3、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一份;
4、属于企业兼并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需董事会决议或相关批准文件两份;
5、属于整宗地部分分割转让的,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对拟转让地块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准文件;
6、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且已销售的商品房项目,还应提供购房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7、转让土地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的,还需提供原受让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出让金缴齐证明。
四、审核内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与土地转让合同载明的当事人是否一致、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等证载的当事人是否一致;
(二)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查封等权属情况;
(三)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基准地价的70%,是否行使政府优先收购权;
(四)投资额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
(五)原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或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是否属于闲置土地等情况;
(六)土地收购储备情况;
(七)属于商品房项目的,应审核商品房销售或预售登记情况;
(八)结合实际情况,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五、不得转让的情形
经审核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二)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投资额25%的;
(三)应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的土地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及规划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六、办事程序
中心城区(规划环外环)范围内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申请表》等规定文件,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申请进件。
(二)核验。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查验进件文件。
(三)受理。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对进件材料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核收清单,受理转让申请。
其中,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的,需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受理转让申请。
(四)审核、审批。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对申请转让项目的转让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五)通知。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意见,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核发《 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
(六)变更登记。申请人持《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等文件,按有关规定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或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