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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时间:2010-05-21 18:04 来源: 点击:

  (宜府发[2008]0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构成按《通知》规定范围执行。

  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各项土地出让收入为市级财政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分享级次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56号)规定执行。市国土资源局是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单位,负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市国土资源局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向土地使用者开具土地出让收入财政票据,分项目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为政府

  性基金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城区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08年1月1日起,城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市财政局负责城区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口径向市财政局编报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编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基金收支预决算。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土地出让收支决算进行审计。

  三、规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

  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按《通知》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宗地核算”,按宗地核算土地收购及征用成本,分配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对征地和拆迁补偿性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地清点的数据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提出具体数额,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垫付征地补偿资金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也应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将土地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各项补偿费用,应通过发放银行存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开发性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区政府进行开发建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对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使用申请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119号)要求办理。对其他土地出让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土地基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使用。

  四、加强城区农用地征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农用地征用管理工作。城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宜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工作实施前,应按宗地编制征地资金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负责各地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和国发〔2006〕31号文件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按照宜昌市城区统一公布的年产值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城区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属区级项目的由区政府垫付;属市级项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垫付。被征用土地公开出让后,由市财政局在土地基金中支付偿还。

  五、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研究制定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成本核算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控制土地收购、储备、整理成本,降低财务费用,确保政府可用土地收益最大化。市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农用土地或收购国有土地前,需编制土地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土地基金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土地的周转金。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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