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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管理办
时间:2010-05-21 18:04 来源: 点击:

  (津财综[200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营性土地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组织进行的土地收购、整理和出让,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

  第二章 土地出让成本

  第三条 土地出让成本构成

  (一)土地收购费用

  1.土地权属、地类、地籍的前期调查和土地现状评估工作经费。包括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现状调查的费用;区县地籍部门对所收购的土地进行权属、地类审核所发生的费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权属核查和注销、登记的费用及土地收购整理及出让前委托现状评估费用。

  2.测图和购图费用。包括委托测绘部门实地测量所支付的测绘费用及按成本价格支付的购图费用;其他按市场价格支付的购图费用。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市有关规定,支付给被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用,集体土地征用涉及的补偿、安置费用等。

  4.土地收购过程中发生的管网拆改费用。

  (二)相关税费

  1.收购国有土地的拆迁管理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涉及拆迁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依据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计算缴纳的拆迁管理费。

  2.耕地开垦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3.耕地占用税。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耕地、鱼池、菜地、林地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新鱼塘建设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鱼池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的新鱼塘建设费。

  5.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基本菜田的,按照基本菜田保护条例计算缴纳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6.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规定缴纳的调查规划设计费和造林培育费用等。

  7.粮食差价补贴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占用粮食作物用地的,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缴纳的粮食差价补贴费。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收购整理项目涉及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9.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管理费。按照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计算缴纳的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管理费。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11.海域使用金。根据海域区位和环境状况及不同类型用海项目对海域生态的影响程度,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海域使用金。

  12.综合规划费。按土地出让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缴纳。

  上述税费项目及标准,随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土地整理费用

  主要是土地平整配套费用,包括委托专业部门以自行配套方式进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费用;对收购土地实施绿化、临时绿化的工程费用。

  (四)土地储备和出让前的费用

  1.临时绿化管养费用及砌建围墙、围档的费用。临时绿地委托管养的,按委托合同计算费用;自行管养的按市场一般价格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围墙砌建费用参照市场价格暂按不超过500元/延米确定。

  2.纳入土地储备库的日常管理费用。委托专门单位进行储备土地的现场看护、巡查、管理的费用;参照《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土地看护管理办法》签订土地看管合同,确定有关费用。

  3.策划和可行性研究费用。对出让地块进行的初步规划设计、策划和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4.财务费用。按照贷款的实际融资利率,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利息。

  5.管理费用。按照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0.8%提取的业务费。

  6.审计和法律咨询费用。土地整理单位在委托出让每宗地块前,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和法律咨询工作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城市环境改善费用;政府回收垫付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章 土地出让及政府净收益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土地出让全部成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权经公开出让后,取得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收入,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土地出让全部成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其余全部作为政府净收益。

  第四章 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全市土地出让成本的真实准确,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公开出让地块的成本审核及政府净收益核实工作。

  (一)土地收购整理单位在土地委托出让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成本构成,据实填列“土地出让全部成本构成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委托文件和说明材料。

  (二)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对土地收购整理单位的土地出让成本情况,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计。

  (三)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成本构成的内容、土地收购整理单位加盖公章的“土地出让全部成本构成表”、审计报告以及有关委托文件和说明材料等,审核土地出让成本。

  (四)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起草土地出让委托书,报送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有关区县的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牘牘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牘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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