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批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介绍,早在199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垦区成立了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组建北大荒集团,同时,集团列入全国120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行列。在2007年国家统计局大企业集团排名中列65位,居农业行业之首。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垦区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将优势资源进行战略性重组,组成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598)。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由具有60年发展历史的中国500强企业——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做为独家发起人,注册资本为163429.2万元。2002年3月29日9时26分,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30000万股股票在亚洲最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标志着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也有了“北大荒”的一席之地。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也就是说,名义上是家庭承包户在从事农林牧渔业,实际上是国有农场在从事农林牧渔业,因此可以给与国有农场享受产业性所得税优惠的待遇。
“将这些土地承包费纳入减免税所得项目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课税原则,有利于充分减轻国有农场的税费负担,客观上对促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也是个利好!”王骏表示,“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北大荒这样的农垦上市公司提升业绩也有所裨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时重要讲话精神,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大力推进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省工商局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深刻认识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黑龙江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高度重视。2009年夏季,胡锦涛总书记、李克强副总理先后来黑龙江考察调研,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多次对垦区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做出重要指示。工商部门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对于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千亿斤粮食工程,支持垦区农业大发展、快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发挥垦区农业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扎实实地落实好、执行好省局出台的政策措施,为支持服务黑龙江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要进一步加大协调配合力度。黑龙江垦区下辖9个分局,拥有113个农牧场,所属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分布在全省12个市(地)74个县(市、区),具有地域广、战线长、农场多、网点分散的特点,垦区与地方联系极为紧密。支持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垦区工商系统抓好贯彻落实,更需要全系统各级工商部门的全力支持配合。各级工商部门要真正树立起“一盘棋”思想,加强协调配合,团结合作,共同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要认真学习贯彻政策措施。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局出台的政策措施,准确理解政策措施的内涵和要求,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严格把握政策要求,既要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又要严格依法把握政策界限。
四、要加强对外宣传,及时反馈信息。垦区工商局要及时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汇报省工商局出台的政策规定,听取农垦总局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关系。要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农垦各分局、农场、企业以及农民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在具体政策措施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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