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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工土地承包费
时间:2010-05-22 08:58 来源: 点击:

  职工的土地承包费实行定项限额,只减不增,公开透明,合同约定。承包职工土地承包费有四项:

  第一项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交费用,也是职工自身受益的费用。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由师统筹的社会保险五项统筹费和工会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除工会费、职工教育费在“十一五”期间维持2005年的标准不变,其余费用将随工资总额的变动而变动。今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五项统筹费,不计入土地承包费,由职工直接缴纳或在年终分配兑现时由团场代扣代缴。

  第二项是团场补贴的社政公共费用。是指目前由团场补贴一部分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政法、武装等社会公共性支出。今后该项补贴费用将根据国家公共财政对团场支持力度的加大而逐步降低。其中办社会费用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部分从2006年起已全部取消。其他如广播电视、文化事业建设等负担费用也要坚持只减不增。

  第三项是团场管理费(包括连队管理费)。是指团场组织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费用。管理费收取的依据是兵师核定的机关人员(包括连队干部)、车辆编制内的经费支出标准和团场机关公务经费支出定额。除此之外的管理费不得摊入土地承包费,由团场在本团主营业务利润中解决。职工承包过程中通过团场申请的小额贷款或由团场垫付的生产资料费,其发生的财务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进入生产成本。除此之外,团场的财务费用均进入团场的经营成本,不能摊到承包职工身上。

  第四项是国有农用土地使用费。是国有农用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费。用于统筹解决团场建设投入。由兵团财务局根据各师土地级差和作物种植情况分解下达。

  兵团党委五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25个边境一线困难团场职工承包经营定额管理面积内的土地承包费,除自身受益的部分外,其余负担全部免除;到2010年,团场职工承包经营定额管理面积内的土地承包费,除自身受益的部分外,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50%;2020年前,团场职工承包经营定额管理面积内的土地承包费,除自身受益的部分外,其余负担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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