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土地争议>土地承包>
三十年来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评价与展望
时间:2010-05-22 08:58 来源: 点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开始的经济改革首先以农村为发端,随后向着城市和整个国民经济扩展。农村家庭承包制是在农民的创造中、在中央的支持下兴起的。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生产队率先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开创了农村改革的先河,震憾了中华大地。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会议纪要,这是中共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肯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民群众创造的以包产到户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式。家庭承包制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起点,是破解“三农”难题的总钥匙。由承包制开始的农村、农业、农民的伟大变革不仅一举解决了困扰中国多年的温饱问题,引发了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启动和促进了“三农”的现代化进程,而且推动了全国改革开放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家庭承包制的成就早已举世瞩目,然而家庭承包制并不是完善的制度架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家庭承包制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面对日益突出的“三农”问题,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研究和总结实行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经验和教训,以期完善家庭承包制,优化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

  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绩效评价

  农村家庭承包制在其确立的初期,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推动了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促进了生活水平的提高;释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加速了城镇化发展的进程;繁荣了农村市场,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家庭承包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对中国农业乃至世界农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其实施的三十年中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引发了相关制度的变革:

  1、土地制度方面。改变了农业合作化、集体化建立起来的土地“集体所有、统一使用”的制度,创造出土地“集体所有、家庭使用”的新制度,即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承包的形式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与社员之间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使农民自觉自愿地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单位土地面积农产品产量增加迅速,于1996年实现了粮食平衡有余,结束了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历史,制度的贡献使世人瞩目。

  2、经营管理制度方面。改变了过去“集中劳动、统一经营”的制度,创造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新制度,即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呈现社员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两个经营层次。家庭承包经营使劳动经营组织形式发生了改变,以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与由多个家庭组成的集体经营单位相比,前者更具有内聚力和向心力,劳动的第一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劳动的有效性在家庭承包的土地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3、用工制度方面。改变了过去的“集体劳动”,实现了“自主劳动”。家庭承包制赋予了农民群众对其劳动的自主支配权,农民在生产经营、产业结构的选择上能够以市场为依托,可以灵活自主地安排农活、家务和其他事务,从而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此外,家庭承包制恢复了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调动了家庭成员的劳动积极性。

  4、分配制度方面。改变了过去“按工分计算劳动报酬”的做法,将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挂钩,“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真正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最初成效是解决了粮食问题。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粮食生产是农业的根本,只有粮食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的解决才有了根基。我国自古以农立国,但是很长时间满足不了人们的温饱,粮食问题成为新中国领导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家庭承包制促进了粮食生产,使我们告别了粮食短缺的年代,具有决定性和战略性的意义。

  二、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缺陷分析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初期促进了我国粮食的增长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但是它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全部问题。我国的农地不仅要求具备经济功能,即就业和收入功能,还要求其提供社会保障功能。作为变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土地制度安排,在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分配上不仅要实行土地的优、劣、远、近的平均搭配,而且要人人“平等”地占有。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缺陷也日益显露。

  1、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角度来看,农业应该实行规模经营,从而可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提高经济效益,而家庭承包责任制根本不可能达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实行承包制后,原来生产队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平均地按照家庭人口的多少分配到各农户。为了能使土地在分配承包过程中做到公平,结果形成见地平分的局面。根据国务院农村研究中心1986年对全国280个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平均每个农户土地规模为9.2亩,分为8.99块,平均每块面积为1.02亩。其中经营10亩以下土地的农户占调查户数的68.82%。农户经营地块狭小、地块分割细碎的特点十分明显。由于地块分隔零散,一些农户为了保护自家耕地或扩大耕种面积,将公用的道路和水渠占用,造成农村道路崎岖不平,灌水季节水渠到处渗水,水的利用率极低,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

  2、从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角度来看,只有农地面积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统一使用大型的农业机械进行耕作、收割、脱粒、烘干和防治病虫害。但是,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面积有限,有的相邻地块种植不同的作物,给统一机械化耕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很多地方的农业生产又回到了肩扛手拉的状态,从而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程。

  3、从发展农业专业化的角度来看,各个地区的农业生产都应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种植某一种或少数几种农作物。但是,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下,由于各个农户对市场预期的不同,导致各农户的决策有分歧,每个农户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预期来决定该种植哪些农作物,如果使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统一种植,则是对农户经营权的严重侵犯。

  4、从土地产权关系来看,农地产权主体模糊,导致农地交易(流转)难以进行。中国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简化为“乡(镇)、村、组”三级。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