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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制下农户合作金融的制度安排——兼论
时间:2010-05-22 08:58 来源: 点击:

  建立以村庄为边界、农户为主体、生产为基础、资金为内容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农村金融的最基础性制度安排。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农户之间的资金低成本需求,而且可以与外部金融组织如农信社组织联结,形成新的制度体系优势。农信社可以将农户合作金融组织作为自身的分支机构,向这些分支机构开展资金服务业务,解决原来与农户一对一的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资本经营的新优势。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针对农村金融工作做出的重要决策,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自1978年我国农村经济拉开改革序幕以来,农村金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先后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制度变迁。历史性总结这些“变迁”,我们不难发现,农村金融改革任务任重道远。正如刘明康同志所说的,“农村金融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如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本文结合农村改革发祥地安徽省凤阳县的案例,从理论与实践双重角度来探索这一问题。

  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失灵探析

  回顾我国30年农村金融改革历程,从制度构建和变迁类型上看,可以归纳为三种制度的供给模式,即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别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代表,形成了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仔细分析一下,为什么我国农村金融会形成这“三驾马车”式的体制?主要是受到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金融理论的影响。一是农业信贷补贴论,认为农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主张政府为农业提供低息贷款,以解决农业产业资本边际报酬率低的问题;二是农村金融市场论,认为农民是有储蓄能力的,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主张利率市场化,鼓励金融机构吸收储蓄,通过市场化利率弥补农户贷款风险和高交易成本;三是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主张为解决信息问题导致的市场失灵,有必要采取政府适当干预措施。从实践上看,这三种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影响很大,我国农村金融自1979年恢复农业银行以来,到1994年推行商业化改革,与此同时将政策性功能分离组建了农业发展银行,从而构建了市场化的金融制度和政策性的金融制度。而合作金融从1980年恢复农村信用社以来,在体制和机制上不断调整,新一轮的改革至今尚在完善中。

  农村金融制度发生了重大变迁,但是这种制度供给的绩效如何?是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从农村金融需求的视角来考察,当前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金融失灵主要表现在:

  农户贷款难。农村经济的主体是农户,农户贷款的满足率是衡量农村金融改革的标尺。从目前农户金融需求来看,农户贷款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在欠发达地区愈演愈烈。2006年,凤阳县对一万户农民家庭贷款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仅占19%。

  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资产主要是农村贷款,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资产规模增速减缓,在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不断下降,由1993年的20.65%下降到2005年的9.98%。农业发展银行已经成为粮油棉收购的专业银行,贷款业务也急剧下降。而邮政储蓄的只存不贷功能,使其在农村金融中扮演了名副其实的“抽血机”。据统计,农村每年净流出资金达2400亿元。

  农村金融机构萎缩。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机构一直处于不断收缩状态。以农业银行为代表,1995年为6.7万个,到2004年减少到3.1万个,10年期间减少一半。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1995年为5.07万个,到2004年仅有3.3万个,减少幅度达35%。

  农户金融需求与信用社改革目标设计悖论

  新农村的建设主体是农民,毫无疑问,农户金融需求问题是农村贷款的首要问题。农户能不能获得贷款?从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方式看,目前可以向农户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仅有农信社一家。信用社向农户贷款的约束条件为可抵押贷款的信用资产,这一约束条件直接决定了农户金融需求满足程度。从农户可抵押资产来看,与城市居民相比,主要财产为住房和承包农地,但这两项财产由于集体土地的性质,造成农户无法使用它们进行抵押。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作为一项普惠农户的贷款项目推出,试图从面上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但是,从实际效果看,这一产品的设计根本没有从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规模考虑,仅仅为解决农户贷款的刚性约束开出了虚拟的药方。2007年全国农业人口为2.25亿户,按照小额贷款每户可享受2-5万元政策,全国农户累计共需4.5-11.25万亿,而当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才3万亿。以凤阳县为例,全县共有16.1万农户,按每户2-5万元计,共需32.2-80.5亿元,当地信用社2007年度存款余额仅为12.98亿元,当年实际发放仅为1.7亿元。显然,这一普惠产品在现实操作中演变成信用社内部的特权产品。

  新一轮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源于2003年8个省的试点,以产权改革为核心,即花钱买机制,解决历史包袱,建立新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推向全国。试点以来,应当肯定取得一定效果,特别是在机制转换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由于这一新的制度变迁不是来自内部动力,而是从上到下的外部压力,即强制性制度变迁,因而在变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上除3个直辖市外,统一采取了省联社管理模式,这种体制实际上将原有的国有银行托管形式,转换为省级政府监管的具有政企合一的模式,倍受关注的合作金融最鲜明的“三性”(群众性、灵活性、民主性)制度优势再度落空;二是机制上的逆向选择,原有改革动机试图通过花钱买机制,促使农村信用社将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效果挂钩,但现实中形成了地方政府和信用社借此政策与中央政府利益博弈,机制转化没有落在内部造血,而是争取优惠政策上;三是服务“三农”与市场化取向的双重目标,新的改革更加关注商业化目标,非农化服务趋势日趋严重,“三农”服务目标边缘化。

  为什么农村信用社的新一轮制度变迁会出现这些问题?我认为,问题主要出在制度变迁的目标上,我们赋予了这个制度两个不兼容的目标函数,即信用社产权改革后的商业化与服务“三农”政治需要的双重目标。表面上看,长期以来以来,信用社立足农村、服务“三农”,这是理所当然的。但建国以来农信社的体制不断变迁,其体制商业化目标偏离“三农”越来越远,由于在管理模式上仍然沿袭计划经济,形成了经营服从政府需要、亏损政府埋单的局面。新一轮制度变迁,到底是需要转换机制,还是增强“三农”服务功能?如果选择市场化的机制,必然服从金融资本的市场化利益目标。“三农”与城市产业相比,农户与市民相比,信贷资本的机会成本决定了逆向选择。如果在市场价值目标上,一定要赋予服务“三农”的政治任务,在双重目标冲突下,必然是以信用社自身利益最大化来取舍。因此,凭借服务“三农”的政治砝码,获取国家的优惠政策,服务非农化的市场化利益目标,是新一轮农信社制度变革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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