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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制没有让农民真正得到土地所有权
时间:2010-05-22 08:58 来源: 点击: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今天下午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三中全会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请问嘉宾土地流转真得对农民有利吗?体现在那些方面呢?

  于建嵘:在1978年春天,安徽省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迫于生存压力,自发地冲破了公社体制下的“一大二公”土地经营模式,实行包产到户等承包制,到1981年底,全国农村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这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端,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使农村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

  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本质上只是一种土地经营方式,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土地所有权。对农民而言,土地不应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应真正成为他们的财产。可是,我国法律不仅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也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更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强制,使本来在法律上已虚拟化了的“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同时,国家垄断了土地的一级市场,所有土地的转让都要先由国家低价征用变为国有,然后按市场价出售。这种征地办法是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行政占用方式,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卖与不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而国家和社会强势阶层则可以不受约束地侵吞农民的土地权益,而造成大量的农民成为无地、无业和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在这种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如何让农民真正拥有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并享受到因土地增值所获得的收益,不应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应是有关于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可能真正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

  为此,首先要从法律上把农民的土地还给农民,要确定农民对土地拥有转让、抵押、继承的权利,土地流转和土地征用是两个问题,流转主要是解决农民之间的问题,征地是土地的用途改变的问题,征地应该从市场的手段来解决,需要探索建立农地直接入市交易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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