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土地争议>建设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
时间:2010-05-21 17:55 来源: 点击:

  (闽政办〔2008〕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土地调控,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节约用地、保障农村安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少数地方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村镇规划滞后,农民建房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依照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方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节约集约用地,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各地要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科学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合理安排村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政策

  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务必从实际出发,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着重解决农村居民点布局散乱、村庄建设规划滞后、“一户多宅”、超标占地和“空心村”等突出问题。

  审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严禁以分家析产、虚报人口、隐瞒身份或以其他变相形式骗取批准住宅用地,禁止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给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建住宅。对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确权发证和过户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予以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着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建设用地整理计划,逐步改造旧村庄,整治归并“空心村”和零散村落,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通过拆迁新建、整理改建、合并组建、移民迁建等多种模式,科学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各地要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农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迁移户籍入城经商务工,以及不在原籍居住的,各级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空闲宅基地和住宅,并通过土地整理、旧村改造等形式逐步加以盘活利用。

  五、加大对农村违法建设用地的预防和查处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中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日常动态巡查制度,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或农户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防范、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法院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解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难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用地审批、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或工商登记等手续。请各设区市政府于2008年3月25日前,将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19日 (地方法规)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