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土地争议>建设用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
时间:2010-05-21 17:55 来源: 点击:

  (宁政办发[2008]41号 2008年3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坚决遏止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通知》与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起来,全面准确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严把土地“闸门”,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结合中组部、中宣部、国土资源部6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3号)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学习和把握,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等了解和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规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二、依法履行职能,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区适宜低成本开发的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为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又要重点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三、严格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手续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中违法用地的问题比较突出。《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今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对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标准。对符合各项政策要求并依法报批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保障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求。各市、县(区)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其面积不得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对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问题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挂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对被占用土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坚决防止盲目推进试点,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验收时,除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整理项目外,新增耕地面积均可以用于农村三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但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纠正、整改不力的地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大量发生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要积极联合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