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工业用地的低价转让一直困扰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了防止低价出让土地,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从1995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 价确定办法,到2001年国发15号文件,2003年部发21号令,再到2004年国发28号文件,都对制定和公布工业用地协议最低价标准有严格规定。此外,《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历史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定权,经历了由县市掌握,继而由省决定,最终上收到了国土资源部的过程。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8号文”)规定,省级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这样实质上把制定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权限从市、县政府提高到省级政府。 2005年10月,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曾表态,国土资源部将在年内统一公布各地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彼时,廖永林还表示,全国99%以上的城市、85%以上的县城镇和70%以上的建制镇已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但最后结果,国土资源部并没有统一公布各地相关标准。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坦承,从部土地利用司掌握的情况看,目前全国仅有1/3的省制定并公布了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1/3的省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另有1/3的省根本没有制定标准。不少地方顾虑会影响招商引资是主要原因。
中国土地学会一位专家对本报记者直言,“28号文”更多只是把地区内的压价竞争转移到了地区间的竞争,“实际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
事实上,“28号文”规定的工业用地尝试招拍挂进展也并不顺利。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招拍挂出让占工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仅为3.62%,占工业用地出让面积的比例为4.07%。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制止低价协议出让土地的有效手段。要建立起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工业用地宏观调控机制,主要由市场机制、政府调控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三部分组成。
“具体来说,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工业用地配置调控机制中,信息公开是前提,市场机制是核心,政府调控是主导,社会监督是保证。”冷宏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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