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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钢集团原副总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1亿
时间:2018-12-12 11:0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消息,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大军,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折合人民币11068.910623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王大军,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捕前系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

  李学勇,捕前系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管理处处长、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周福国,捕前系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利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据悉,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大军与被告人周福国预谋,王大军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被告人李学勇(时任西钢股份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代伟(财务部资金室员工)虚构西钢股份公司与运亨公司的贸易业务,违规帮助运亨公司办理银行融资贷款。在运亨公司不能偿还银行到期融资贷款时,挪用西钢股份公司票面金额为4068.910623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及7000万元银行账户资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1068.910623万元用于替运亨公司偿还银行到期贷款。

  据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大军、周福国、李学勇、代伟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运亨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7)青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

  其中,判决被告人王大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李学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周福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代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周福国、李学勇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2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方资料显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宁特钢)是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资源型特殊钢生产基地,是中国四大特钢企业集团之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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