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本报《讲法堂》栏目,曾报道过一起天价汽车维权案件。家境殷实的贾女士通过经销商花费520万元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轿车,一次偶然原因,她发现这辆车的里程表被人为调整过。因怀疑该车系“二手车”,贾女士将经手该车的两家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认定经销商构成欺诈,贾女士共获赔1300余万元。本案成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消费者获赔金额最高的一起消费欺诈案件。
案由:新购劳斯莱斯竟成旧车
多年前的一次饭局上,贾女士的父亲贾先生认识了一个姓陈的人,对方自称是一家名叫“锦麟”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有一台劳斯莱斯古斯特EWB汽车正在销售。因为对劳斯莱斯汽车喜爱已久,贾先生在2014年1月以520万元的价格,为女儿买下了这辆车。随后锦麟公司向贾女士出具了另一家名为“德特”公司开具的售车发票,贾女士将汽车提走并上了车牌。
买车后,贾女士很少开这辆车,截至案发前仅有1000余公里行驶里程。有一天,贾女士家的司机偶然发现汽车仪表盘和倒车影像都不亮了,将车开去4S店维修。4S店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后答复说,该车改过里程表,行驶已有5000余公里。最重要的是,工作人员表示,厂家对该车已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500多万元买来的豪车,却成了二手车,还失去了保修资格,这让贾女士生气不已。她一纸诉状将锦鳞、德特两家公司告到法院,不仅要求退款,而且还要对方三倍赔偿。
一审时锦麟公司辩称,车辆质量合格、其销售车辆不存在欺诈,并反诉要求贾女士支付欠付的车款269万余元及垫付的保费13万余元、车辆购置税38万余元等。一审朝阳法院判决认为,贾女士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问题及锦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驳回了贾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法院认为贾女士已支付购车款520万元,同样驳回了锦麟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终审:调取关键证据支持车主
贾女士及锦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今年7月该案二审开庭。
二审期间,市三中院从车辆进口商宝马中国公司处调取了证据材料。根据宝马中国公司的答复,贾女士所购买的劳斯莱斯车,是2013年该公司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2013年6月运到北京。当时宝马公司有意将该车作为市场用车,但未落至宝马公司名下就售给了德特公司。车辆交到德特公司时,该车就已经有了近5000公里的行驶里程,为此宝马公司还给了德特公司12万美元及车税等相应优惠,后德特公司将该车转售给锦麟盛泰公司。
市三中院昨日宣判,涉案车辆作为全球知名品牌,且总价逾500万元,锦麟公司居然能将其在行驶超过5000公里的情况下,作为新车顺利出售而在长时间内不被购买人发现,并结合贾女士提供的相应证据,法院相信锦麟公司在其持有涉案车辆期间,修改了车辆的里程数存在高度可能性,故其属于告知贾女士虚假情况及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锦麟公司作为经营者,故意隐瞒行驶里程的行为,构成我国《消法》中的欺诈行为,根据该法贾女士主张锦鳞公司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市三中院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终审判决锦麟公司三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
趋势:汽车纠纷案数逐年上涨
随着案件的宣判,车主最终获得了1300余万元的赔偿,这或许会让不少人“眼红”,然而车主在背后所付出的维权成本想必也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近年来,北京的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有的家庭甚至不止一辆汽车,由此而引发的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也是与日俱增。根据北京市三中院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该院成立并正式审理案件以来,共受理并审结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2件,全部为二审案件。其中2013年5件,2014年8件,2015年11件,2016年17件,2017年21件,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共计42件,也呈逐年递增趋势。2013年5件案件仅有1件主张惩罚性赔偿,仅占全部案件的20%,2014年上升至35%,2015年达到近50%,2016年到70%,2017年达到80%比重。
由于汽车的价格,案件涉诉标的金额往往巨大,72起案件中标的额均在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20件;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最多,达到22件;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12件;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案件16件;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件。
特点:新车纠纷多涉隐瞒信息
法院整理发现,汽车消费者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因欺诈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引发的纠纷、因质量与实际不符引发的纠纷、因价格费用引发的纠纷和因定金返还产生的纠纷四类。
其中主张经营者故意隐瞒汽车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要求惩罚性赔偿引发的案件居于首位(如隐瞒汽车售前存在过维修或使用信息),占52.38%;主张经营者明知所售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出售构成欺诈要求惩罚性赔偿,如发动机存在隐患的案件占19%;主张经营者所售汽车标签或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比如汽车配置表、车辆合格证的案件占11.9%;主张经营者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案件占9.5%;主张经营者存在未交付报关单、发票而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或过户等合同附随义务的案件占7.1%。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二手车,新车消费诉讼纠纷数量最多,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总数的76.4%,进口车则比合资、国产车的纠纷数量要多。
■法官提醒
车辆瑕疵 商家举证有限期
消费者买车后,如果突然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包括核心功能瑕疵和非核心功能瑕疵,车主常与经销商就车辆瑕疵系售前还是售后发生争议。
在市三中院审理的迟某与北京宏和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迟某主张车门有凹陷,座椅后背有瑕疵,要求销售商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迟某接收车辆时已对车辆进行了验收,其6个月内也未提起异议,故驳回迟某诉讼请求。
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提醒车主,在提车的时候,注意全面查验车辆外观、内室等细节,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个项目仔细验收,确保车辆无误,再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于汽车存在瑕疵,要明确瑕疵的具体部位,并注意保留文字、图片或语音证据。6个月内由经销商举证证明车辆不存在质量瑕疵,超过6个月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胡乱收费 没有约定须返还
许多消费者购车时会发现除了购车款项,经销商还会收取另外一些费用,比如PDI检测费用、代收车辆购置税、代收车船税等,而这些费用常常会引发争议纠纷。
在市三中院审理的王某与北京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案中,王某要求销售商返还收取的车贷服务费1万余元。销售商解释说,其中5000元系服务费,剩余费用5000余元系补交利息,法院判决补交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且没有向王某告知说明,故判决将该部分费用返还给王某。
侯军提醒车主,对于购买汽车所交付的各项费用和项目,问清每笔费用的具体明细和来龙去脉,切忌糊里糊涂地交费。每项费用要求经销商开具发票或单据,交易留痕,并予以保存。对于销售人员的承诺要形成于书面文字,口头承诺不要轻信。
预付定金 违反约定双倍罚
因汽车标的金额较大,提货及运输时间周期长,汽车买卖多是非现货交易。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以担保合同履行,即消费者需要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不超过标的额20%价款作为定金。司法实践中常存在消费者交付定金后,经营者未能提供车辆、延迟交付车辆、交付定金后涨价或交付车辆与合同不符等违约行为而引发纠纷。
在张某与北京城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城翰汽车公司未按照购车合同约定提供3+3座椅的车辆,法院判决城翰汽车公司双倍赔偿张某定金损失。
侯军表示,车主购买车辆时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明确所购车辆配置、参数、提车日期等内容,明确定金的性质和功能,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性质,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交付定金后,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上一篇:一家5口拍全家福遇车祸3人死亡
- 下一篇:大妈冒充未婚女子骗彩礼 获刑一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