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辽宁21人涉黑团伙主犯终审被判刑19年
时间:2018-09-10 10:58 来源: 新华社 点击:

  新华社沈阳9月8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葫芦岛市王永国等21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作出终审裁定,判处主犯王永国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期间,王永国先后将其胞弟王永光等人网罗到自己手下,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王永国伙同其手下将杜某打伤;2002年,为争夺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十二区建筑工地砂石料供应,王永国指使手下王永光等人殴打郭某,后亲自持猎枪枪击刘某。至此,以王永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初具雏形。

  法院还认定,自1999年至2010年,以王永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葫芦岛市龙港区等地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先后实施各类犯罪活动8起,其中,聚众斗殴1起、故意伤害4起、寻衅滋事1起、强迫交易1起、敲诈勒索1起。上述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辽宁高院认为,王永国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脱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万元。其他涉案人也受到不同刑罚。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