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男子李军(化名)在自己经营的鸟店内收购了六只幼体阿穆尔隼,此后三年,他因涉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历经了两次审判、一次裁定,终获无罪。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无罪判决书。
2016年3月,李军一审被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判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军随即提出上诉。同年10月,张家口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7月20日,李军重审获无罪。
河东区法院认定鉴定涉案动物的程序违法。根据判决文书,张家口市森林公安桥东分局在查获六只幼鸟后即进行拍照,以拍摄的照片作为检材,委托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六只涉案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阿穆尔隼的结论。法院认为,鉴定时被告人未在场对检材进行确认,且送检的照片与查获的涉案动物是否统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一审获罪:收购六只野生隼,获刑五年
2015年7月,李军在张家口市桥东区花鸟鱼虫市场自己经营的店铺内,以每只20元的价格收购了6只幼鸟。
根据原一审判决书,同年8月24日,张家口桥东森林公安分局在店内将上述幼鸟查获,对动物拍摄照片后,将照片送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动物为六只活体阿穆尔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刘军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桥东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9月2日,桥东区农委工作人员与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桥东分局干警将扣押的六只阿穆尔隼在合适的山林中放生。
2016年1月4日,桥东区检察院向桥东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军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李军供述称,当时一个男子抱了一个纸箱到其店里,称要卖给其六只隼,他开始不想要,但在男子的央求下,他最后以每只20元的价格买下了。当时这六只鸟为刚出壳的幼鸟,快要死了,出于同情心买下,购买后每天用肉喂鸟。
对于被控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李军辩称,当时并不知道这六只野生动物为阿穆尔隼。
2016年3月7日,桥东区法院判处李军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李军有十余年的售鸟经验,收购这六只鸟类时,应当能够判断其为野生动物,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其收购时,尽管六只阿穆尔隼尚属幼隼,但其表现出的表面特征、大小、颜色,与普通鸟明显不同。”
判决书显示,根据相关规定,隼类(所有种)收购数量达到六只即为“情节严重”,考虑到李军在收购后精心饲养,无伤害行为,可从轻处罚。
宣判后,李军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0月11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桥东区法院重审,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李军主观故意方面是否明知,证据不足”。
重审无罪:司法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
重审判决文书显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即需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对动物缺乏认识或不知道、不认为收购的动物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实施的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那么,李军的购买行为是否构成“主观故意”?
李军在庭审中辩称,他在收购时不知六只动物是阿穆尔隼,因为都是刚出壳的幼鸟,快要死了,出于同情心收购,且收购后没有打算出售,而是准备养大后放生。李军的辩护人任志盛律师及朱溟漭提出,不能因李君从事多年经营鸟的生意就必然推断其认识幼鸟为隼。
经桥东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唯一能认定李军明知收购的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证据就是其第一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第二次供述至开庭中李军均辩称其收购时因六只阿穆尔隼尚为幼鸟,从体型体征上不能辨认其为隼类,对收购的物种为隼类不明知。“纵观全案认定被告人李军主观故意无其他证据相佐证。”
其次,李军的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对涉案鸟类的鉴定程序不公正,鉴定时被告人未在场,是否能依照片进行鉴定无法律依据,“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检材是照片,而非涉案的检材动物本身。鉴定机构并未就每个活体进行鉴定,故是否是活体?有几个活体?每个活体是否有差异?鉴定意见书均没有表述。”
重审判决书记载,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称,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为公安机关传送的照片,鉴定时李军不在场,鉴定人员通过照片逐一进行鉴定而做出的鉴定结论。
桥东区法院认为,上述司法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因2015年8月24日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桥东分局在以拍摄的照片进行司法鉴定时,李军并未在场对检材进行确认,且侦查机关也没有对查获的涉案动物进行送检证据固定,不能确定照片中的动物就是李军所收购的鸟类。
2018年7月20日,桥东区法院重审改判李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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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