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车位遭质疑 业主告业委会主任
小区车位属稀缺资源,车位如何分配是每个业主都关心的“敏感”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因车位分配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区车位分配的问题引发的业主诉业委会主任的案件。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原告:车位遭疑 名誉受损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6年10月,他自行解决了车位问题。其他尚未分配到车位的同小区业主对此有疑问,并向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提出质疑,询问李先生为何能得到车位。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先生于2016年11月在小区实名制业主群中说:“老李,我们很多事情一直不愿意说,有业主找到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说她在地下车库见你走关系找到车位,质问我们管理不严,请问你是怎么做到的?”李先生在微信群里面对此未予回应。此时,其他业主在微信群里说,李先生很可能是通过走关系找到车位,并质询业主委员会管理不严,同时要求业主委员会作出回复。
李先生认为,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微信群里不加分析地质疑其车位的获得途径,从而加深广大业主对他的误解和不满,其行为已严重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故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在业主微信群中,对其发布的不实言词向原告公开致歉;而且需在小区的物业公示栏中,将致歉信和本案判决结果公示两周。
被告:合理询问 否认诽谤
被告王先生辩称,公民有权对小区事情进行合理询问,这是小区公正公平管理的一部分。原告自始至终不正面回答其询问,加大了怀疑的可能性。另外,他本人没有一句带有侮辱的语言,不存在捏造事实和恶意散布,没有主观侵害目的,不是诽谤。
再者,原告作为一名普通业主,不为小区第三人熟知,不具有公众人物属性,没有实际名誉损失,被告态度友善地对其询问,行为、言语不满足侮辱、诽谤、名誉损害的法律要件,原告起诉名誉损害不成立。另外,原告所说的其他业主言论与被告本人无关,是原告对询问采取回避态度才造成群众的质疑。
判决:正常履职 质疑合理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反映的车位问题了解情况,故王先生在微信群中对原告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系其正常履行职责的范畴,并未超出业委会成员的监督职能范畴,并不具备主观上的过错,且从微信内容来看也不包含侮辱、诽谤的内容。
另外,从微信群中其他业主的回复内容来看,其他业主也并未因王先生对李先生的车位如何获得提出质疑,就认定李先生是通过走关系而获得车位,只是基于王先生因特定身份履行职责这一情境下,从双方的言论中作出理性判断,要求李先生能够对此问题回复。由此看出,王先生的言论并未造成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权益的维护者,应充分考虑履职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困扰,采取一种较为温和、理性的方式进行处理。尤其是在网络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方式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在业主微信群中对业主反映的车位问题进行讨论,如果能采取私下单独沟通处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