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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狂犬病发作去世 医院被判赔35万
时间:2018-08-09 08:4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点击:

 
  男童狂犬病发作去世 医院被判赔35万
   被狗咬伤眼部送医院治疗 出院不久后出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 鉴定机构证实医院失误
  去年4月16日,6岁男孩浩浩(化名)和父母一起经过安徽芜湖市某小区时,被一只黑狗咬伤眼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4月24日浩浩出院,但不久就出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经南京儿童医院确诊为狂犬病,
  5月22日浩浩经抢救无效死亡。失去爱子的浩浩父母于是将养狗人、物业公司、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养狗人、医院、物业公司分别承担35%、45%、20%赔偿责任。
  出院后突然又发热
  2017年4月16日16时左右,余跃(化名)和妻子带着6岁的儿子浩浩一起回家,途经芜湖市某小区B14栋附近时,一只黑狗突然窜出来咬伤了浩浩的眼部。同一时间段,这条黑狗还接连咬伤小区内其他三人。
  随后浩浩被送至芜湖弋矶山医院治疗,并于同年4月24日出院。出院后不久,浩浩突然出现了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被南京儿童医院确诊为狂犬病。确诊后的第二天,浩浩被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15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余跃夫妇事后了解到,这条黑狗系该小区一居民饲养。认为饲养人、物业公司对动物管理存在过失,余跃和妻子将对方告到了法院。
  与此同时,最先接诊的弋矶山医院也被一同诉至法院。余跃夫妇称,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明知浩浩是被狗咬伤的,却未建议患者去传染病医院治疗。而是在不具备处置传染病的医疗条件下,采取错误行为为浩浩处理伤口,诊疗过程明显不合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物业、医院共同担责
  8月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判令咬人小狗的主人赔偿余跃夫妇273102元,小区物业公司赔偿156058.12元,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赔偿351131元,分别担责35%、20%、45%。
  法院认为,根据视频资料显示,2017年4月间事发小区地下车库里曾有三只狗结伴活动(分别为黑色、黄色、黄白色),由业主李某长期、固定喂养,对三只狗进行实际管理。事发当天,其中一条黑色的小狗咬伤了包含浩浩在内四人。经调查,三只狗均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且无安全措施,因此导致黑狗咬伤浩浩,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浩浩被咬伤后,被送到弋矶山医院就诊,二者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确诊患狂犬病,弋矶山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涉事物业公司未及时确认狗的饲养人并对狗进行有效管控,放任业主在地下车库饲养狗,致狗咬伤多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由于浩浩是在小区公共区域玩耍时被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其父母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监护不利责任。
  鉴定机构证实医院失误
  判决结果一经报道,很快引起大家讨论。不少人都心生疑问,为何医院也要为此事担责,甚至占到全部责任的45%。
  针对这一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咨询了镜湖区人民法院。据法院介绍,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余跃夫妇及弋矶山医院的申请,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弋矶山医院在浩浩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浩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10月13日终止鉴定程序。
  2018年6月1日科学院正式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称,浩浩被狗咬伤部位位于右眼及面部,颜面部受伤部位广泛,伤口面积较大而深,因损伤部位距中枢神经系统较近,且儿童易感性强,容易遭受狂犬病病毒感染引起狂犬病发作。结合其病情发展过程分析,符合狗咬伤后致狂犬病发作,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弋矶山医院对患儿浩浩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增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最终鉴定意见为,弋矶山医院对浩浩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为45%-55%。
  正是因为这一鉴定结果,法院判决弋矶山医院承担相应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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