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欠了帅某80万,为了让“双方放心”,叫来共同的熟人陈某看管孙某。结果,孙某在策划逃跑过程中不幸坠亡。作为“中间人”的陈某,要负怎样的责任?
“我现在被人挟持了,能不能来接我走,我准备从7楼爬窗逃走。”发出这条短信后,被人看管在家中的孙某“策划”了一个详细的逃亡计划:接到短信的朋友守在孙某租住的小区附近,等待孙某下一步指令;外出吃夜宵的妻子也被叮嘱当晚不要再回家……
5月10日凌晨,看管的人和等待救援的人均发现,正在卧室休息的孙某消失了,两拨人各自寻找一夜均无果。直到当天早上6时许,孙某被发现躺在四楼露天阳台上,经抢救无效身亡。
此前,孙某为了债权人放心主动提出让彼此的熟人陈某来看管他。而陈某也为这个“帮忙”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一审判决,陈某提起上诉,表示自己是接受被害人的请求才来他家“帮忙”看管,希望能从轻判决。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案情,对其予以改判,陈某犯非法拘禁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欠钱后找到熟人来看管自己
2015年5月10日早上7时许,益阳世纪嘉苑小区内多名住户发现,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躺在二栋二单元四楼露天阳台上。“这个人身下有一摊血迹。”
男子姓孙,他与妻子租住在此。在孙某坠亡前,他被看管在家,曾策划了一场“逃亡”,所有人都按照孙某的安排行事,但作为“主角”的孙某却发生了意外。孙某被人看管是因为一起借贷纠纷。
2015年4月17日,孙某在汤某的担保下向帅某(已判刑)借款80万元,约定于同年5月16日归还。因汤某在2015年5月7日突然失去联系,帅某担心孙某无法偿还借款,遂于当日17时许邀集王某(已判刑)一起找孙某见面协商还款事宜。“孙某把80万给了我,他借了我的钱,这是他还给我的。”汤某后来在证言中说。
孙某等三人见面后,帅某要求孙某“重新提供担保,否则立即还钱”。孙某提出先共同寻找汤某,他们报案时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回复不够立案标准。此时孙某名下还有财产,于是提出将他名下的轿车和位于长沙市的安置房卖掉后偿还部分借款,在此之前由帅某安排人随同。
当天晚上,帅某、王某与孙某夫妻吃了一顿晚餐后,回到了孙某位于世纪嘉苑的租住房。孙某和妻子刘某书写了抵押车和长沙市安置房的抵押条,帅某拿着抵押条离开后,王某当晚睡在孙某家客厅沙发上。“跟着孙某是他自愿的,我没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他去哪里,我就跟着,是为了防止他逃跑。”王某供述称,“我知道孙某将汽车、房子抵押给了帅某,但汽车价值太低,长沙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知道是否真的属于他,所以一直没有商量好。”
2015年5月8日上午,孙某夫妻与王某再次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山派出所报案,但未被受理。几人又开车前往汤某老家附近寻找汤某无果。当晚在聊天中孙某提到陈某与双方都是熟人,于是与帅某商议要陈某过来。“我本来不想蹚这趟浑水,但孙某要我陪着一起想办法,帅某也要我跟着孙某,于是我便答应了下来。”之后,陈某便赶来孙某家留了下来。
制订出逃计划结果不幸坠亡
5月9日中午,在事发前一天,孙某又提议前往益阳市汇龙苑小区寻找汤某。这一次孙某打电话叫来了汤某的亲属,不料汤某亲属报警,民警调解无果后离开。
眼见着“找汤某”这条路行不通,当天晚上,回到家中休息的孙某开始思索逃走的办法。他回到卧室谎称要休息,给朋友吴某发了一条短信。“我被人骗了一百多万,现在被人挟持了,你能不能来益阳接我走,如果可以的话我就准备从7楼逃走,跑路去广州市和上海市。”
吴某觉得事情比较严重答应下来。之后,他从长沙市驾车在23时许赶到了益阳市。“没有过多久,孙某的弟弟和两个同事来了,大家一起在门口等。”吴某说。之后几人策划着如何帮助孙某顺利离开。
当晚22时许,孙某的妻子刘某回到家。“我接到吴某的电话,但看守的人不准孙某出去,我只好出门见吴某。”半个小时后,刘某以下楼买夜宵为由离开了。“孙某跟我说他要想办法脱身,让我晚上不要再回来了,我就一直在楼下等孙某脱身。”
2015年5月10日凌晨,孙某的机会来了。接应的人等在楼下,王某在客厅睡觉,陈某也外出吃夜宵。1时许,孙某从租住房的窗口出逃,但不慎坠楼到四楼的平台上。
凌晨王某醒来后发现孙某不在房间内,电话告知帅某。陈某吃完夜宵后返回孙某的租住房,闻讯后在小区附近寻找孙某。
“孙某不见了。”此时所有人都以为孙某逃跑成功了。孙某的弟弟发现孙某不再回信息后,偷偷去到孙某家,发现门开着、灯亮了,而且有人正在找孙某,以为孙某逃跑成功了。于是吴某等人开车出去吃夜宵。
孙某妻子刘某联系不上孙某,于是去朋友家等消息。“孙某弟弟告诉我孙某跑了,看守的人正在到处找他。”
当天凌晨3点左右,吴某等人仍然没有等到孙某的电话,察觉到情况不对劲,几人又返回世纪嘉苑找人,但被看守孙某的人发现了。吴某被控制,直到早晨6点才脱身。
5月10日6时许,帅某从孙某卧室窗户看到孙某躺在4楼平台,遂电话报警。孙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7年8月15日,陈某在阳江市富华酒店停车场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帅某、王某、陈某的家属与孙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孙某亲属自愿放弃追究帅某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帅某不再要求孙某的家属偿还80万元借款;帅某、王某、陈某赔偿丧葬费5万元,并向孙某的亲属支付74万元补偿。
释法
熟人“帮忙”也被判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系从犯,取得家属谅解,但是系累犯,综上判决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某上诉提出,是孙某打电话要自己到其家里去的,而且孙某死亡时,自己未在现场,不应对孙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请求二审从轻判决。
益阳市中院认为,陈某及同案人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没有尽充分注意的义务保障被害人孙某的人身安全,孙某为摆脱被非法拘禁状态坠楼身亡,非法拘禁行为与孙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对孙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应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相比同案其他从犯,陈某在全案中的地位与作用明显较轻,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原审判决对陈某的量刑偏重,应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