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男子宾馆内自杀 家属索赔30万七千成交
时间:2018-07-18 13:53 来源: 安阳日报 点击:

  纠纷情况

  今年6月下旬,王某独自入住汤阴县城某宾馆。当晚9时许,宾馆工作人员发现王某在房间割腕自杀,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经勘察,排除了他杀嫌疑。

  王某的家属要求宾馆给予30万元赔偿,遭到拒绝,遂召集亲朋好友将装有王某遗体的恒温棺放在宾馆通道内。宾馆多次与王某的家属协商无果,以妨碍营业为由报警。

  接警后,因涉案人员众多,公安机关将情况通报至城关镇党委、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指派汤阴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冯国军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宾馆对王某之死是否应予赔偿。王某的家属说:“人是在宾馆死的,宾馆必须对此负责,最少赔30万元。”宾馆负责人则说,王某虽然是他们的客户,但客户只要不从事非法活动,在房间干什么他们是无权干涉的。王某入住时并未发现异常,况且宾馆值班人员发现情况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他们完全尽了职责。对于王某的死亡,宾馆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赔偿。而王某的死亡和其家属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宾馆的正常营业,对宾馆的损失,王某的家属应负主要责任。

  冯国军首先从法律层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王某的死亡原因,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他杀嫌疑。对于这一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任何异议。冯国军进一步向王某的家属分析,王某所住的房间就在宾馆值班室旁边,他在自杀过程中是完全有机会向宾馆值班人员求救的,但王某并没有这么做,可见他是主动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是王某个人的故意行为,与宾馆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的自杀行为,宾馆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随即,冯国军又对王某的家属进一步强调:“对于王某的死,我们都非常遗憾和同情,但决不能以此为由采取抬棺堵路等违法行为要挟他人、索要钱财。如果不听劝阻,继续聚众阻挠宾馆正常营业,造成严重损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们能及时停止这种错误行为,我可以去做宾馆的工作,给予你们一定补偿。”听完冯国军法、理、情相融的现场说法后,王某的家属同意作出让步。就这样,冯国军就补偿数额与王某的家属开始了艰难的拉锯式谈判。王某的家属从最初要求的30万元一步步降到1万元。

  冯国军趁热打铁,又开始做宾馆负责人的工作。他劝说宾馆负责人:“虽然宾馆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责任,但王某上有老下有小,他这一去,这个家就塌了。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本着和气生财的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王某家属予以适当补偿,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消除对立情绪,争取早点解决纠纷、早日开门营业,减少自身损失。”听了这样一席话,宾馆负责人慢慢转变了态度。

  一方要1万元,另一方只出5000元,调解又陷入僵局。冯国军再次做双方工作,最后双方同意各退一步,折中取价7000元,并签订调解协议。当晚,王某的家属将王某遗体从宾馆拉走并火化。

  调解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侵权意外身亡补偿纠纷案件。此类纠纷虽然事实清楚,但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加上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容易冲动,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等重大不安定事件。调解员深入调查、找准症结、对症下药,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将案情跟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明确责任,但又不拘于法理,充分考虑王某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地与宾馆负责人进行沟通,真正做到了以法服人、以情动人,成功化解了一起群体性案件,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真正起到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