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7月15日电(记者李雄鹰)对于自己的财物,是可以赠给他人的,但应建立在遵守社会公德及他人合法权益之上。记者日前从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依法判决作为被告人的“第三者”返还房款85万元等。
黄某民在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黄某娜,2015年1月双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因案外人林某如无力偿还黄某民借款,便将其购买的房产以83万元转卖给黄某民,双方约定将73万元抵消借款,余下10万元在过户时再支付给林某如。后来,黄某民为了方便自己偷情便与黄某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黄某民全资购买涉案房产赠予黄某娜居住,黄某娜必须与黄某民继续保持婚外情关系。随后,黄某娜将黄某民转来的12万元支付给案外人林某如,及用于办理过户。
后黄某民的配偶陈某娣发现上述情况,认为黄某民的行为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遂诉请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黄某民赠予黄某娜涉案房产的《协议书》,并判令黄某娜返还房产。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民与黄某娜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黄某娜应将《协议书》中所涉房产予以返还。黄某娜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民与黄某娜签订的《协议书》依法认定无效,黄某娜应返还购房款及过户费共计85万元及利息给黄某民、陈某娣。
法官表示,本案中,黄某民在有家庭、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与黄某娜保持不正当关系,将债务人抵债的房产直接过户给黄某娜,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黄某娜据此获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黄某民也是本案的主要过错者,且黄某民系通过债权及赠予黄某娜购房款的方式,从而使黄某娜获得房产所有权,故本案最终判决黄某娜返还相应购房款而非房产。
法官提醒,对于自己的财物,是可以赠给他人的,但双方一致达成的赠予协议应建立在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