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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为指使自己的同乡承担罪责 被判死刑后上诉
时间:2018-06-26 11:19 来源: 澎湃新闻 点击:

  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情况并发布6件典型案例,包括追诉漏罪漏犯案例2件,抗诉案例4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一起检方抗诉案中,二审法院最终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将一审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改为无期徒刑。

  最高检公诉二厅副厅长刘彦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对错误判决的抗诉开展审判监督,得到法院的改判,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法律适用等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量刑畸重获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被从轻处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典型案例通报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抗诉的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谢伟强向被告人刘志方等人贩卖、运输氯胺酮3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邹俊、袁志强等人向刘志方、万宇晴等人贩卖、运输氯胺酮2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江西吉安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伟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邹俊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认为,综合本案的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被告人谢伟强贩卖、运输氯胺酮3500克,对其尚不足以适用死刑,对被告人邹俊判处无期徒刑,亦属于量刑过重,依法提出抗诉。

  江西省检察院支持抗诉。江西省高院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日改判谢伟强无期徒刑,邹俊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案是针对贩卖、运输氯胺酮案件量刑畸重抗诉成功的案例。”刘彦坦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种类呈多样化,新类型毒品犯罪不断涌现,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增大。如何对被告人准确适用刑罚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

  刘彦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毒贩被判死刑后上诉,检察官追诉漏罪主犯

  最高检还通报了一起毒品犯罪的追诉案。在一起贩毒案中,被告人杨占华一审被判处死刑,2015年2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审查其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杨占华租住在简陋的民房中,银行卡平时仅有小额资金出入,从其经济状况分析,不像是贩卖大量毒品的主犯;从其手机通话记录看,杨占华与其供称是同案犯的罗时应仅联系一次,而跟周瑜联系非常频繁。

  检察官反复审查了相关材料,发现周瑜在通话中指使杨占华放置毒品。经再次提审杨占华,杨占华交代其系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一审阶段之所以编造罗时应是幕后主犯,主要是考虑其和周瑜二人是同乡,想为其隐瞒、承担罪责。此外,杨占华又交代了一起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的事实。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周瑜立案侦查。周瑜被抓获后,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就杨、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提出引导取证意见。

  经查,二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592.24克,在共同犯罪中,周瑜提供毒资、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收取货款,杨占华负责保管毒品、与买家交接毒品。检察机关认为,周瑜作用明显大于杨占华,一审认定杨占华单独贩卖毒品并对其判处死刑,确有错误,为此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杨占华案与另提起公诉的周瑜案并案审理,重新作出判决。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温州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2017年9月27日,浙江省高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职业化明显,共同犯罪较多。对毒品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刘彦分析指出,毒品共同犯罪中,由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往往影响对各共同犯罪人罪责的认定。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发现并追诉遗漏的同案犯和遗漏罪行,成功追诉幕后主犯,并使真正罪责最大的主犯受到了严惩,防止对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错误适用死刑,确保了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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