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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业主共有权上诉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2018-03-07 09:23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点击:

  海南高法审理一宗业主共有权上诉案:86名业主被驳回 半数以上业主才具诉权
  中新网海口3月6日电 (洪坚鹏 刘秀姣)6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吴某芬等86名业主与被上诉人三亚滨海天福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滨海天福源公司)等三家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当庭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判。此次审理明确了对小区公共设施主张权利的集体诉讼系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未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单个业主或少部分业主不具备对小区公共设施主张权利的诉权。
  据了解,吴某芬等人于2006年与天福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三亚市三亚湾的天福源度假酒店房屋后,又与三亚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下称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物品委托给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经营管理,其每年需向吴某芬等业主支付投资收益。
  2015年12月24日,吴某芬等业主发现,由滨海天福源公司、海南天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成立的滨海天福源公司,无偿占有、使用天福源度假酒店的公共设施,并向吴某芬等业主每月收取物业管理费。2016年6月1日,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目前该酒店处于破产停业状态。
  之后双方就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纠纷。吴某芬等业主于去年8月1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天福源度假酒店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要求滨海天福源公司停止侵权,返还其侵占的公共设施。三亚市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吴某芬等业主的起诉,吴某芬等业主不服,于2017年12月11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旁听该上诉案时了解到,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经休庭评议,法庭作出当庭宣判,维持一审法院裁定。合议庭认为: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别的共有权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该权利的行使有专章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合议庭认为,吴某芬等业主诉请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确权,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系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而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在未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应的,提起本案诉讼亦应经符合上述条件的业主同意。因此,原审裁定认定吴某芬等业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而裁定驳回吴某芬等业主的起诉并无不当。
  合议庭认为,依法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因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提起本案诉讼,故一审并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没有查明该事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可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另行起诉。
  随着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吸引了越来越多岛外居民投资购房置业,也出现了很多“候鸟”型小区,此类小区普遍存在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单个业主能否起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起诉,对小区的公共设施主张权利,是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
  因此,该系列案的审理对规范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及对倡导小业主依法维权,将起到重要指引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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