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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男子醉驾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121万
时间:2017-11-01 09:50 来源: 台海网 点击:

台海网10月31日讯据海都记者报道,莆田市秀屿区一男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果,起诉至秀屿区法院。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男子醉驾撞护栏交警认定其全责

据了解,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27岁的林某驾车从秀屿区埭头镇往笏石镇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所驾驶的轿车车头及左侧车身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严重碰撞,事故造成林某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从死者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45.928mg/100ml,交警认定,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规范驾驶,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林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还有两位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林某生前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尚在保险期内。林某的家属在料理完林某的后事后,就去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121.01万元,但保险公司以林某系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多次协调未果,林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秀屿区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上述保险金。

法院:保险合同已提示免责条款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多处条款明确约定:因被保险人“违法、犯罪”、“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规定”、“醉酒期间”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已用加粗的黑体字在协议上予以重点标识,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履行了提示义务。法院认定,该部分免责条款有效。

法官表示,保险制度旨在分散风险并填补损失,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及防堵保险可能遭滥用的危险,应认为如果被保险人的行为本质上已具备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并因该行为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就应免责。据此,林某违法行为导致其死亡,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免除具备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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