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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受邀参加聚餐酒后身亡谁赔法院这样判了
时间:2017-09-20 11:05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

近日,

江苏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

一起因喝酒致死的侵权责任案,

死者未经邀请参加聚餐喝酒死亡,

死者家属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未被支持!

 

唐某开了一家机械厂,

因公司规模扩大,

找到了新厂房进行了搬迁,

为了庆祝搬迁,

唐某请厂里的工人和朋友一起吃饭,

于是在一家饭店预定了三个包厢。

本是乔迁之喜,

竟发生了许某喝醉酒回家猝死的意外。

唐某说,

他与许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

平时少有接触,

许某有时候会来他厂里坐坐,

当天许某也来过新厂房,

但是他并没有通知许某参加酒宴。

既然没有邀请,

为何许某出现在酒宴上?

原来,当天傍晚,

罗某送货回来,

在厂里看到了许某,

许某问他去哪里,

他说到唐某那边吃饭,

许某见车上还有位子,

就坐进车里,一起跟了过去。

许某平时有饭局就会喝酒,酒量不错。

 

当天饭桌上,

许某坐在第一个包厢,

他喝起了白酒,

一桌上吃饭的人相互之间都不是特别熟悉,

也没有劝酒现象,

晚上8点左右准备散场,

许某喝多了,

对于唐某来说,来者都是客,

唐某便安排了张某罗某王某将许某送回家。

 

途中,许某几次推开扶他的人而摔倒,

到家附近,

许某的妻子也出来一起把许某扶回了家。

然而意外发生了,

次日凌晨许某死亡,

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载明许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经鉴定,

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94mg/100ml。

死者家属将聚餐组织者、

护送者及同饮者七人一并告上法院,

要求各被告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

许某未经邀请参加酒宴,席间饮白酒若干,

离开时已至醉酒状态,

与许某同桌吃饭的苏某等人,

均否认发生恶性劝酒行为。

原告称,

许某平时酒量尚可,在一斤左右,

而唐某接受询问时表示,

许某所在包厢共喝了三四瓶白酒,

喝酒的人约4人,

可见许某无超量饮酒情况。

原告认为,

陆某、沈某有相互劝酒行为,

但无相应证据。

唐某作为组织者,

酒宴结束后安排人员送许某回家,

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许某酒后丧失部分活动能力,

回家路上不慎摔倒。

张某等人对此并无主观故意,

将许某交其家人看管后,

其护送义务已结束。

原告发现许某身上血迹,

未送医治疗,

相应责任不在于张某等人。

且从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看,

席间未发生任何冲突。

关于许某死亡原因,

原告认为,一是饮酒过量,

二是护送不当可能导致颅脑损伤。

但是,经鉴定,

许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94mg/100ml,

双方均确认,该浓度尚不足以致死,

并且多方调查后,

已排除许某因机械性暴力死亡之可能。

许某死亡后,

未进行详细尸检,便已火化。

张某等人虽认可许某回家途中摔倒在地,

但否认许某头部着地。

原告未能证明许某存在颅脑损伤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

不足以证明许某的死亡与饮酒、

护送行为等存在因果关系,

无法确定各被告对许某之死负有过错。

对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许某死亡之损失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唐某、陆某、王某表示:

愿意各自补偿原告5000元,

被告罗某、张某表示:

愿意各自补偿原告2000元,

属其自愿,予以认定,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吴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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