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殷先生诉称花2.8万元购买郑先生的车辆指标,不料2个月后该车因报废被注销机动车登记,车辆指标随之无法使用,诉请法院要求郑先生返还车款。一审败诉后殷先生提起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认为,小客车购车指标除法律规定转让外不得转让。据此,终审判决双方签订《协议书》无效,驳回殷先生其他诉求。
殷先生诉称,2013年3月2日,他与郑先生签订《协议书》,花2.8万元购买其车辆指标及身份证使用权,郑先生自愿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与户头卖给殷先生使用,随车手续行驶本、两副车牌、购置税本、过户发票、郑先生身份证原件,签订协议后一并随车交付殷先生,殷先生可终身使用。同年5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该轿车因报废已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收回。机动车所有人因故未能交回机动车前、后号牌、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11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载明,上述机动车因报废决定注销机动车登记。
殷先生诉请法院确认两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郑先生返还2.8万元车款。郑先生答辩称,车只是登记在自己名下,但不是自己的,车辆指标是自己给别人背户,自己也没有收取殷先生的车款,不同意返还车款的请求。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轿车是案外人出售给殷先生,但由于车辆指标登记在郑先生名下,因此购买车辆的《协议书》是由殷先生与郑先生签订。殷先生主张其将2.8万元车款给付郑先生,郑先生不认可,殷先生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殷先生和郑先生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其他诉求。判决后,殷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客车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协议书》内容可知,殷先生与郑先生所签《协议书》虽然约定买卖轿车、车辆指标,但实为买卖车辆指标以及转让居民身份证使用权。因此,殷先生与郑先生所签的《协议书》应属无效。殷先生主张将2.8万元交付郑先生,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现殷先生未举证,郑先生亦不认可,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法院对此不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