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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大学生在水库溺亡 法院判自身担责九成
时间:2016-11-15 08:33 来源: 京华时报 点击: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21岁的大二学生小李与两名伙伴到水库边玩耍不慎溺水身亡,小李的父母将密云区半城子水库管理处、承包水库养殖鱼的郭某以及和儿子一起游玩的同伴谷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22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一审判决,小李自身承担90%责任,水库承包者承担5%的责任赔偿5万余元,两名同伴各担2.5%的责任,因原告明确表示不起诉另一同伴,故同伴谷某赔偿2万余元。
  学生水库溺亡家属索赔22万
  去年7月28日下午,大二学生小李与谷某、李某前
  往密云半城子水库管理处办公楼东侧水库边岸上玩耍,小李下水后溺亡。
  “案发当天很热,我找小李和李某一起去水库玩。”谷某事发后回忆,他们不会游泳就站在岸边,小李想试试水深就下去了,“我当时还提醒他水深,但我和李某聊天没有在意,后来听到他的呼救声”。
  “听到呼救,我们就赶过去救了”,谷某说,当时岸边有一对夫妻拿来一根麻绳和一个汽车备胎,“我把备胎套在身上,李某拉着绳子,因为水太深了,我找不到小李就返回岸边了”。谷某随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小李的父母。
  事发后,水库管理处派人驾小船赶往事发地救援,
  但没有找到小李,消防队赶到后,搜救至当晚7点多将小李的遗体打捞上岸。
  小李的父母认为,半城子水库管理处存在管理疏忽,违法允许承包方郭某在水库边进行经营,“郭某在水库边经营垂钓,吸引儿子前来致使发生悲剧,而来水库边玩是由谷某提议的”。因此,小李的父母起诉管理处、承包方和同伴谷某,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并赔偿22万余元。
  法院判决自身承担九成责任
  该案在密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
  半城子水库管理处认为,水库非人工游泳场所,小李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
  到下水的危险性,但仍主动下水,后果责任应自负。而且管理处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在水库公路周边,喷涂设置多处警示标志、标语,禁止到水库里面玩耍、钓鱼、滑冰等标语随处可见,非常清晰。管理处将水库水体净化养殖业务承包给被告郭某后,每年假期都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承包方郭某的代理人认为,水库除了养鱼外没有其他经营项目,有偷偷钓鱼的都被赶走了,他们对水库尽到了管理义务和看护职责,“小李作为在读的大学生也是成年人,不顾岸边提示在水库游泳造成意外,其自身存在重要责任,小李的死亡与我们没有直接联系”。
  小李的同伴谷某称,他与小李是发小,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小李的意外他感到很悲痛,“我认为这个事我没有责任,当时我想尽各种办法救他,而且他下水前我也提醒他水深了”。
  法院认为,小李已成年,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具备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对危险却采取了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是导致自己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90%。
  半城子水库管理处通过在水库周边喷涂警示标语等行为,已尽到宣传、警示、提醒注意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郭某作为水库水体的经营者,应对在其承包经营水域内活动的不特定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理应对小李溺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5%。
  小李、谷某和另一同伴均已成年,相约到危险水域存在过错,三人应对彼此遇到的危险后果互相承担责任,法院确定谷某和另一同伴每人分别对小李溺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5%,共计5%。因原告明确表示不起诉另一同伴、双方另行解决,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水库承包者郭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5万余元,游玩同伴谷某赔偿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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