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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借记卡遭盗刷12万 机智取证获银行全赔成范
时间:2016-07-01 10:17 来源: 南宁晚报 点击:

  深夜,王女士的借记卡被盗刷12万元,此时,她没有惊慌,当即前往ATM机操作,正是这一举动,为她索赔提供了关键证据。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需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全额赔偿以及利息。据悉,这也是南宁市首例储户银行卡盗刷后获全额赔偿的案件。
  案件回顾 凌晨银行卡被盗刷12万元
  王女士来自马来西亚,大学毕业后留在南宁工作。
  去年10月8日凌晨1时39分,王女士正吃夜宵时,其手机接到了银行客服平台发来的短信:“您尾号8274的账户于10月8日01时39分完成一笔转支交易,金额为126010.00”。
  王女士拿出钱包一看,借记卡还在,她意识到自己的借记卡被盗刷了。凌晨1时55分,她前往附近银行ATM机进行操作,并保留操作凭条。当日凌晨2时5分,她前往青秀山派出所报案。
  当天下午2时10分,王女士到银行打印了交易明细清单。清单显示,10月8日,其借记卡被人以电话转账方式,在湖南被转支126010元,收款人为唐某。
  此后,王女士多次与银行交涉,均无结果,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因属涉外案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今年4月25日该案开庭审理,并于昨日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银行需全额赔偿并付利息
  主办法官表示,王女士能否拿回钱款,最为关键一点,是其能否证明借记卡是被他人盗刷。而王女士在收到账户变动短信后,及时前往ATM机操作,成为其掌握证据的关键一步。
  法院审理指出,王女士在收到银行短信后的16分钟内,前往ATM机上操作,从时空距离上可判断,发生于湖南进行转账电话交易的行为人并非王女士本人,所使用的卡也不是王女士持有的借记卡。此后,王女士前往公安机关报警,据此认定这次为伪卡交易。
  伪卡交易之所会发生,可能是发卡行未能防范卡片复制和伪卡交易,又或是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露,被伪卡使用人窃取。
  法院审理认为,发卡行应比持卡人承担更重的防范伪卡交易的责任。但本案中,银行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卡或者密码泄露是因王女士未能妥善保管所致,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依据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银行需赔偿王女士126010元及利息。
  以案说法 首例被盗刷卡获全赔成范例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承担责任,这并非个案。主办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类似案例中,储户常常被判“未能妥善保管密码”,而需自行承担20%~30%的责任。伴随着我国法律观念的不断变化,自今年以来,司法界认为,银行需比持卡人承担更重的防范伪卡交易的责任,银行承担全额赔偿,已成为司法界目前达成的一个共识。
  法官指出,银行作为发卡人,应当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其中包括对持卡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持卡人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让储户来承担这一部分风险,显然是不妥的。
  法官表示,当借记卡被盗刷后,无需等待公安机关破案,即可对银行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当以伪卡交易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或审理该类案件。王女士获全额赔偿,创下了南宁首例,这将成为一种普遍的范例。
  法官提醒
  遇盗刷应立即到最近ATM机取证
  法官提醒称,市民平时应注意银行卡的安全使用,最好申请账户变动的短信提醒服务。在使用银行卡时,尽量避免在有安全隐患的商铺或者POS机上刷卡,不要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
  法官指出,法院在认定该类案件时,主要是通过时空距离的判定。当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应当立即持银行卡到最近的ATM机上发生一笔交易,无论存、取款或者查询都可以,并保留好ATM机凭条,这是证明当时持卡人卡未离身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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