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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失恋后5天割伤20名过路女性获刑8年
时间:2014-04-17 09:1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法制网福州4月16日电记者吴亚东通讯员陈莉王寿锦今天下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福清“割肉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07年间、2009年间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打工时先后与2名“坐台女”谈恋爱,均以分手告终,林某认为受到“坐台女”的感情和金钱欺骗,因此内心愤恨,遂萌生教训“坐台女”的念头,并决定以美工刀划伤“坐台女”为作案手段。2013年8月19日至9月1日间,被告人林某携带美工刀驾驶二轮助力车或者步行窜到福清市市区、高山镇、龙田镇、三山镇等路上,遇见长头发且其认为穿着暴露系“坐台女”或者与其前女朋友相像的女性,即驾车或步行从背后靠近这些女性,将美工刀刀片推出约1-2公分,划伤这些女性的手臂、肩部、背部或腿部,共导致20名女性不同程度的损伤。

    据被告人林某供述,其在2名“坐台女”身上花了6万多元钱,最后还是分手收场,因此痛恨坐台小姐,想出用美工刀划伤她们的办法,想让她们知道不要太贪。因为了解坐台小姐的作息时间,所以多选择下午或晚上作案。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林某作案时为轻性抑郁发作,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持完整,有完全责任能力。

    关于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的辩护意见,福清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危险方法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5人轻伤、12人轻微伤,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犯罪时为轻性抑郁发作,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林某对伤害部位有一定的选择,但因美工刀刀片锋利,在驾驶摩托车状态下持美工刀划伤被害人,存在伤害被害人要害部位的可能性,其作案方式具有极大危害性,可认定属于危险方法。被告人林某选择的作案对象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本案案发期间系夏天,女性穿着普遍单薄,因此这些女性均可能成为被告人林某的作案对象,因此,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在去年8月19日至9月1日期间的5天对20名女性实施了犯罪,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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